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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話|犯罪檢驗流程|結果(法益)

前言

每一件犯罪的發生,都一定至少有一個法益被破壞,所以才值得出動刑法去處罰這樣的犯罪行為。而在了解何謂「結果」前,必須先介紹「法益」的概念及種類,好讓大家知道刑法所欲保護的價值是什麼!

壹、法益

一、意義

法益指的是最低限度的生活利益,當某一個行為破壞了這社會生活的最低限度,也就違反了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需對於這樣的行為作出處罰,才有機會讓秩序回復正常或預防秩序再次被破壞。

二、種類

在刑法分則的規定中,將法益依其領域及態樣歸納為下列各種類,其中有:

(一)國家法益,保障的是人民對國家的信賴法益:

1.公務員犯罪:

保護人民對於公務員的信賴。例如,刑法第121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2.妨害公務罪:

保護人民對於行政或司法的信賴。例如,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社會法益,保護人民在社會生活的安全感:

1.公共危險罪:

保護人民不受生命身體的威脅。例如,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關於酒駕(應為「醉態駕駛罪」)的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公共信用罪:

保護人民經濟交易的安全感。例如刑法第195條第1項中關於偽造貨幣罪的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善良風俗罪:

保護人民心中的純潔。例如,刑法第266條第1項中關於賭博罪的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三)個人法益,保護個人生活上基本的需求:

1.對生命、身體的犯罪:

保護人民個人的生命及身體。例如,刑法第271條中關於殺人罪的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對自由的犯罪:

保護人民不被拘束的自由。例如,刑法第302條第1項中關於妨害行動自由罪的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對財產的犯罪:

保護人民的財產狀態。例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關於竊盜罪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對隱私及名譽的犯罪:

保護人民的隱私及名譽。例如,刑法第309條中關於公然侮辱罪的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貳、犯罪的結果(結果的判斷)

犯罪最重要的就是結果的存在,也就是有法益被破壞的現象產生,否則就不會出動刑法去處罰,而是頂多交由行政罰去做處罰,例如行為人闖紅燈或超速,而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等。故對於「結果」的判斷很重要,標準如下:

一、行為客體(犯罪的對象)發生了變動的狀態

(一)行為客體的變動狀態

首先,所謂的行為客體就是指上述法益的保護對象,例如傷害罪的行為客體就是「個人」,而當個人的身體受傷了、流血了,也就是行為客體發生了變動,從原本沒有受傷的狀態轉變為受傷的狀態。

(二)符合法律上對於結果的描述

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各種罪之中,對於「結果」的描述,為了要求其符合構成要件的解釋及行為規範的精準,都是以法律用語來描述結果的狀態,例如「個人的生理機能被妨害的狀態」,來描述傷害的結果,又例如以「被害人對於動產的持有被破壞,而行為人建立自己之持有的狀態」來描述竊盜的「結果」。而不是以「身體受傷了」、「東西被偷了」之類的白話性用語。這些用語在往後刑法分則學習時會再向大家介紹,其實不難,只是換句話說,而且說得更精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