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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話|民法的權利主體-法人(一)概論

前言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實務上運作狀況!

民法第25條規定: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一、法人與自然人的差異

已經有了血肉之軀的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為什麼法律還要創設出「法人」的概念呢?

(一)畢竟在社會上,團體的組成一定都有其目的,為了要達成目的,很難不與他人交易或其他商業行為。比方說,購買桌、椅、電腦設備等,向他人承租辦公室等。所以法律承認團體在成為法人地位時,具有「權利能力」,可以承擔義務、享受權利。(民法第26條)

(二)個人與團體在負擔法律責任時的概念並不相同,在法人的情況,將法人的法律責任限定在法人的財產,避免個人的財產受到影響。如團體向他人承租辦公室,但是沒有付租金,此時,出租人在經過訴訟後,強制執行時,僅能以法人的財產範圍去做執行,而無法執行團體中自然人的財產。

(三)由於法人的組成是有其目的性的,且相較於自然人,法人更是可以長期的存續(雖然組織中的成員會變動,但法人這個外殼依舊存在),況且法人在社會上有其自我活動的領域是自然人無法達到的,比方說,政治團體、研究機構、金融機構、私立學校、醫院、科技、弱勢者的保護團體等,在社會上都有其扮演重要的角色。

二、法人的種類

法人並不是只有一種,因為各種法人的功能性,而有其種類上的區別,而區別的目的是在於為了確保每種法人在社會上的存在目的都有機會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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