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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話|我國刑法適用範圍

本篇要向讀者說明的,是「怎樣的行為會有我國刑法適用」的問題。舉例而言,如果印度人在台灣毆打馬來西亞人、義大利人在台灣吸毒、法國人在冰島用電話詐欺方式騙在台灣的阿根廷人的錢,這些行為有很多涉外因素,那是不是同樣能有我國刑法的適用?還是只能交給各國自行解決?這些問題,就是我國刑法適用範圍的問題。

壹、屬地原則

刑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屬地主義是適用我國刑法之最大原則,解釋上包括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在我國領域外之「船艦」與「航空器」內犯罪者,均依本條而適用我國刑法。此外,依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只要有其中之一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包括船艦或航空器內)者,就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並有我國刑法適用。

基本上,由於「刑法」重點在於維護本國國內的法治與秩序,所以如果在「國內」發生「我國刑法認為為犯罪之行為」,那當然有我國刑法的適用,不因行為人、被害人為外國人而有任何不同。舉例而言,無論是泰國人在台灣傷害越南人、日本人在台灣偽造文書、中國人在台灣詐欺美國人,由於犯罪之行為或結果發生在台灣,故都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貳、保護原則

刑法第5條的規定是以「一定之罪名」來決定是否有我國刑法之適用;也就是說,行為人有觸犯該條各款所規定之罪名者,無論犯罪行為地何在,一律都有我國刑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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