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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總是鍵盤動得比腦子還快,一起杜絕網路霸凌!⎟陳鴻儀律師
日前大阪風災致我國旅客滯留機場,使政府遭輿論抨擊救災不力,造成我國駐大阪辦事處處長自殺😔,檢討網路霸凌的聲浪再現。此事讓筆者想起三年前,楊姓女藝人也因網路霸凌自殺事件,當時社會同樣也出現一波檢討網路霸凌的檢討聲浪。
然而,「網路霸凌」此一名詞並未出現在我國任何一部法律當中,根據維基百科的定義,「網路霸凌」的行為態樣是指使用者利用匿名特性,對其他使用者進行言語暴力、杯葛、批評容貌、揭露個人資料、將他人容貌移花接木至相片或影片中等行為,導致他人受到心理上傷害,所以可以知道它是一個因應現在生活形態所出現的社會現象。因此,現行法律是否能有效因應網路霸凌?這個問題的答案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檢視每一個被認為是網路霸凌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件而定。
以前述維基百科所列舉行為態樣而論:
- 如對網路使用者進行言語暴力,內容涉及不實時:行為人在刑事責任上可能會涉及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在民事責任上,也可能因此構成侵權行為而要負賠償責任。
- 如對網路使用者之霸凌行為內容涉及或恐嚇時:行為人將面臨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刑事責任。
- 如果是揭露他人個人資料、將他人容貌移花接木至相片或影片中的行為:可能會面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有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問題。
但更多的狀況是,網路霸凌在現實上無法完全由法律加以管制。以本次事件為例,網路使用者是以「中國派專車接機對比我國駐外館的應變措施」作為評論基礎。但是這樣的批評既未具體指明是誰的疏忽,也沒有不實的捏造我國駐外館的應變措施,似乎很難以前述的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追究。縱然有涉及公然侮辱的情況,但是在現實上網路匿名的使用特性及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僅限重罪才能調取IP或通聯紀錄的情況,對找到現實上的使用者,也增添一定難度。
筆者認為,在網路匿名性與言論自由之因素下,減少網路霸凌事件最好的辦法,仍在身為使用者的你我之自我要求,包括容許不同聲音存在、瞭解事實真相、不隨風起舞及個人對自我言論負責的態度,否則同樣的憾事只會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