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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輕鬆鬆複製貼上,你犯法了嗎?淺談著作權法之保護⎟陳鴻儀律師

案例中架設命理網站之方姓女子,是將他人的著作「生命數字-性格分析卡」完整複製貼上到自己的網站,而遭檢察官認定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起訴。

近來因拜電腦、智慧型手機發達及社群媒體便利所賜,民眾看到有趣的影片、圖片或文章,基於有樂同享的心理,透過通訊軟體,只要動動手指就能輕鬆轉傳,這樣的行為相信在你我之間已成為生活的一部分,是否觸法?往往人云亦云,都沒有確定答案。

因此,為避免如本案例中女子誤觸法網的狀況,就必須對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有基本的認識。

首先應該建立的基本觀念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為何?」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由此可知,著作權法保障的是〝著作表達的形式〞,而非著作所內含的觀念、思想。


例如J.K.羅琳所著的「哈利波特」是一部以主人公在魔法學校就讀期間經歷為內容的冒險小說,倘若筆者也以類似情節創作,內容也提及飛天掃把、魔杖、隱形斗逢等,但這僅僅是「觀念」的相同,也就是俗稱的「偷梗」,並不受著作權保護;反之倘若筆者是將「哈利波特」內文複製貼上,那麼這樣的作法就是「表達形式」的相同,而可能構成重製。

縱然是重製,依照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必須依序檢驗兩作品間是否符合「實質近似」與「接觸」之要件


套用在本則案例就是在法律上要先確認方女網站上的「生命數字-性格分析卡」與蘇姓占卜老師的「生命數字-性格分析卡」在客觀上是否相同?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是不是一樣的?方女有無「接觸」到蘇姓占卜老師的著作;縱然兩者相同,則須再以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要件來做判斷。

💖貼心小提醒:


大家謹記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觀念」,倘若方女當初能有這樣的基本認識,不要將「生命數字-性格分析卡」複製貼上,應不致於發生被起訴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