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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上留言罵「渣男」,會有刑事責任嗎 ?|翁健祥律師

林姓女子在臉書怒譙廖姓前男友劈腿是渣男,還竊錄廖男與其他女子在通訊軟體中的對話內容,郭姓與吳姓女臉友也替林女抱不平,對廖男連諷帶批是垃圾,廖男氣得向3女提告,法官依妨害秘密及公然侮辱等罪,判處3人拘役5至50天不等,可易科罰金及上訴(新聞連結)。

一、前言

 這幾天最夯的娛樂新聞,應該是娛樂版的動物森友會,一隻 「小豬」、「蝴蝶」和一隻「青澀的羊」的愛情故事,事務所的助理們茶餘飯後談論的話題都在討論「渣男」的定義,於是有人問翁律師:罵人家「渣男」有犯罪嗎?

號稱愛看八卦新聞過目不忘的翁律師馬上想到曾經看過一則罵前男友渣男被判刑的法律新聞。 

二、公然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

(一)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

(二)本件新聞案例事實的被告林O玲以「渣男、爛人、垃圾、幹」、被告郭O錞以「垃圾渣男」、被告吳O華以「渣人、垃圾」等文字謾罵告訴人,渠等所使用之文字,於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泛稱之貶損辱詞,或係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374號判決參照)。

(三)亦即被告等人在網路上的留言,參雜了「具體描述該男如何渣的具體事實」以及「抽象的謾罵(如:幹)等字眼」,分別符合了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法院判決被告等人分別成立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

三、網路上罵人渣男,遭起訴判誹謗罪的案例事實還不少,但幾乎都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509號判決

加重誹謗罪: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一日。

犯罪事實內容主要是在網路上留言發表「他是一個媽寶吃軟飯的渣男目前沒工作 有一子 這種人只會花言巧語、利用女生玩弄感情」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3002號判決

加重誹謗罪:處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一日。

犯罪事實內容主要是在臉書上留言發表「Po文就是要提醒女網友注意!渣男到處有,大家來喊打!」

(三)綜上,其實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以散布文字圖畫方式所為的加重誹謗罪刑度則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網路上罵人「渣男」的案件中,並不一定每則都會起訴判刑,也有不少是獲的不起訴處分結案(要看具體po文的內容而定,個案狀況不盡相同),縱起訴判刑法院也多半判處拘役而得以易科罰金(白話來說就是「輕判」),原因應該是因為雖然罵人「渣男」有貶損他人名譽,但通常渣男的行為真的很「渣」,會讓人氣到在網路或用文字表達不滿,某種程度也是情有可原。

四、罵人「渣男」妨害名譽就要用刑法誹謗罪處罰,是否合理? 刑法誹謗罪是否應該除罪化?

關於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特別是指誹謗罪)是否有存在必要,是否應該考慮除罪化減少浪費司法資源,法界對此也一直有正反意見的討論。

贊成除罪化的理由

主要是,動用國家資源去追查「笨蛋」、「白癡」、「渣男」等一時的情緒性發言,對社會秩序毫無幫助,只會逼迫被告為避免有前科而去和解,告訴人最後卻一毛錢也不用出,並不合理,如改以民事求償,相信民眾想到得繳交民事裁判費又得花時間出庭,便會打消提告念頭,以減少訟源。

反對除罪化的理由

在於,如果將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刪除,一切改以民事求償機制處理,將造成有錢的人可以任意謾罵妨害他人名譽,只需要賠錢了事,對於名譽權的保護有所不足。

上述正反意見都言之成理,但是在刑法誹謗罪還存在的一天,筆者給當事人的忠告是,渣男可以批評,但盡量選擇「修飾後文字的方式」,避免過於直白出口成髒,以免反而被告刑事公然污辱或誹謗罪。 

鼎力法律事務所 

翁健祥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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