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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洗澡就要被趕出去?-淺談家長請求家屬由家分離事件|賴鴻齊律師

《新聞事實》屏東某男子自退伍後成天在家無所事事,不僅不願幫忙分擔家中開銷,母親全身癱瘓需要人照顧他也置之不理,僅剩弟弟在承擔一切家務;此外,該男子竟長達1年多不洗澡,渾身散發濃濃惡臭。母親及弟弟忍無可忍,無奈向法院聲請讓該男子「由家分離」,屏東地院已於近日判准該男子應離家(新聞連結)。

家長請求家屬由家分離,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民法第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可知,家長(通常是父母)可以請求已成年家屬或未成年但已結婚家屬(通常是子女)搬離,但必須有正當理由。

而所謂正當理由,我國司法實務認為,家庭制度之本旨係以父母養育未成年子女至成年自立為中心,觀諸前揭家長得令成年家屬由家分離所示之家長支配權利性質(即民法第1128條),衡酌成年家屬既有工作能力及謀生機會,其等既負有維持自身基本生計之責,家長據此請求該等家屬由家分離,自屬存有正當理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參照)。

除此之外,我國司法實務亦會考量家庭秩序之和諧,如家長與家屬間因共同居住相處問題迭有紛爭,致家長無法安穩生活,已違「家」以家長、家屬間誠摯相愛、互信互重為基礎,而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及幸福之目的,益徵家長據此令家屬由家分離,核屬有正當理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34號民事裁定參照)。

是以,家屬有無謀生能力,及能否維持和諧之家庭秩序,是認定有無正當理由之標準。

結論

本案中,雖然新聞標題係以該男子不洗澡而遭媽媽及弟弟請求搬離,然實際上,法院係認為該男子為青壯年人,具工作能力,並有存款約新臺幣500萬元,且可領取18%利息,應可維持自身基本生計無虞;又該男子除對已癱瘓母親不聞不問外,亦從未與弟弟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已破壞家庭秩序和諧,是媽媽請求該男子離家實有正當理由,至該男子生活習慣是否良好,恐非法院判斷之重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4號裁定參照)。

上林法律事務所

賴鴻齊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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