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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詛咒!淺談恐嚇罪|賴鴻齊律師

上週筆者進行法律諮詢時,有一群年長者表示因為社區腳踏車擺放問題與某位住戶屢有爭執,近日爭執過程中,該住戶口不擇言,分別怒斥這群年長者「希望你癌症趕快復發」、「祝妳趕快中風」、「最近常常在打雷,你們都要小心」、「過馬路千萬要小心,以免被撞死」等等,讓他們深感害怕,有些人還因此血壓升高、晚上失眠,遂想詢問是否可對該住戶提告恐嚇罪。

恐嚇內容須人力有支配實現之可能

上述情形,其實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發生,然而這樣是否會成立刑法上恐嚇罪呢?

刑法第305條所稱「恐嚇」,係指以足使人心生畏怖之惡害通知他人,除行為人基於恐嚇他人之故意外,另須行為人對被害人所為通知之內容,限於所列舉對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加害事實,且客觀上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方屬該當,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被害人是否確會遭此惡害,要非行為人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自難認此等通知合於刑法上之恐嚇要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011號判決參照)。

是以,應報思想或符咒法術等,屬於無任何科學實證之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信仰觀念,既然不是人力可以直接或間接支配掌握或實現之具體惡害,自然不會成立恐嚇罪

結論

本案中,該住戶口不擇言之話語,依一般人社會通念,確實會使在場之接收對話者心生「觸霉頭」之感(特別是年長者),或因而產生心理、道德上之制約,行事有所忌憚,然此等詛咒、意欲傳染不幸之行為,其內容實現與否,繫諸於鬼神之力,顯非該住戶所能直接或間接支配掌控,實難認該住戶已有傳達任何對於該群年長者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為如何之「惡害通知」,故該住戶之行為,恐難以被認為有恐嚇之犯行。

住戶間糾紛,如實已無法私下溝通處理,建議可向管委會反映,抑或修訂社區規約加以解決,而非採用謾罵、詛咒之方式,徒生糾紛。

上林法律事務所

賴鴻齊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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