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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話|擔保物權(通則)
前言
民法物權編中,在介紹完範圍最大的「所有權」及針對物的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後,接下來就是介紹針對因利用物的交換價值所生的「擔保物權」。由於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都是從範圍最大的所有權切分出來,所以若在某物的一定範圍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所有權即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故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又合稱「定限物權」。今天將先行簡單概略地說明擔保物權的種類,然後再逐一就個別的擔保物權加以介紹說明。
壹、所有權 VS 定限物權
簡單來說,所有權作為物權範圍最大的一個權利,可以說是對物的「全面支配」。而定限物權,則是基於「一定的目的」創設性地對物為支配,這個支配或許是「使用上的支配」(如用益物權),也可以是只針對物的「交換價值上的支配」(如擔保物權),但基本上仍然要恪遵「物權法定主義」,只能依法創設,不能在法律規定以外自行創設。
貳、擔保物權的種類
如上所述,針對物的「交換價值」為支配,主要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物權。我國的民法規定,擔保物權分為抵押權、質權以及留置權。
一、不動產擔保物權-抵押權
抵押權有廣義的抵押權以及狹義的抵押權兩種。狹義抵押權即民法物權篇所定的「抵押權」(包含「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也就是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不動產,在不移轉占有而僅供擔保之範圍內,就該不動產所賣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二、動產及權利擔保物權
而廣義的抵押權則是除了上面所提到的抵押權外,其他特殊抵押權,例如質權、留置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