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話|所有權(三)不動產所有權
前言
民法物權編中的第一章為「所有權」,而在該章中又分為「通則」、「不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及「共有」,其中「通則」的部分,隨著我們上一話「取得時效」的介紹完畢而結束。本話開始介紹「不動產所有權」的相關基本法律知識,其所涵蓋的內容從民法第773條開始到民法第800條之1,將分為兩次介紹。須特別注意的是在不動產物權的領域,另有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的適用,不單只有民法的基本規定喔!先在民法的部分打好基礎,將來我們會再就土地法規等規定進行介紹。
壹、不動產所有權的範圍
一、定義
基本上「不動產」的定義應該是不用再特別說明,不過距離民法總則已經有點遙遠,還是再提醒一下。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所以簡單來說,「不動產」就是土地跟其上的定著物,「定著物」最顯著的例子就是房屋啦。
二、不動產的概念
回到民法第77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原則上,土地的所有權並不是一個「平面」,而是一個「立體」的概念,及於土地的上面以及下面。但不要忘了,有個前提是「行使有利益的範圍內」,不然這個土地之上空難道飛機都不能飛過?地下難道不能有任何管線?應該不是這樣吧。所以這個土地的所有權,仍然要以「行使有利益的範圍內」才會及於上下。
三、排除他人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的干涉
所有權之所以稱為所有權,是因為所有權人可以排除其他非所有權人的干涉。但是權利的行使總是有限制,所以民法第773條但書也規定了,如果他人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的干涉,並無礙於所有權的行使,所有權人就有忍受的義務,不可以排除。至於這個具體的「干涉方式」,就規定在第775條以下。
貳、不動產所有權的行使方式
民法第77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基本上這就只是個宣示規定,本身並沒有具體的法律效果(如果造成鄰地損害,自然可循其他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所以會這樣規定,是在於土地基本上是相連的,物理上難以分割的(除非剛好隔一條水溝或是地震產生裂縫),常常在許多具體利用自己土地的狀況下,無可避免會去造成鄰地的危害,所以基本上本條只是在要求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應該要注意不要造成鄰地的損害。
參、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的干涉
一、自然流水的排水權及承水義務
民法第775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
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所必需者,土地所有人縱因其土地利用之必要,不得妨阻其全部。
(一)水流基本上是自然現象,河流流經的地方常理來說也會經過許多人的土地。那今天我是中游土地的所有人,我不喜歡這河流經過我的土地,我能否做個水壩攔下來?答案是不可以。我們都知道,行使權利不可以違反公共利益或損害他人,這是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的禁止規定,如果我今天攔住中游的水,下游的人是不是就沒辦法用水了?基本上這又與公共利益有關,所以才會規定不可以妨阻鄰地自然流至之水。但注意,是「自然」。如果今天鄰地作了個排水口,把雨水或是汙水通通排到旁邊的土地,此時就不是「自然流至之水」,旁邊土地的所有人並沒有義務得接受你把水排到我的土地上,當然就可以堵起來不讓你排放(其實第777條也有規定,不可以自己設置相關設備把水排到鄰地去)。
(二)在本條第2項更進一步規定,如果今天中游的我想要利用這個水源,在利用上常常需要設個水壩攔截水,但這裡也規定了,如果是出於利用的目的去攔阻,也不可以「全部」攔阻,只能在必要的範圍內去攔阻,為了就是不要讓下游的人沒水用。有水大家用,總不能我想用就全部擋起來。
二、破潰工作物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民法第776條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一)承接民法第775條的規定,為了蓄水、排水或引水而設置工作物(例如管線之類),如果有破損或阻塞導致損害到他人的土地(可能造成他人土地沒水用或是淹水),土地所有人應該要自費修繕,以避免上述的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