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話|所有權(一)通則
前言
所有權在所有物權中是最基礎且重要的概念,而所有權是日常生活中必須使用到的法律概念,因為人們對於物之利用的需求,從取得所有權到占有標的物,而後移轉給他人或設定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不論是在買賣、借貸、租賃等情況,都與所有權的作用有關係。對於所有權的認識至為基礎且重要,也是後續展開與其他物權的關鍵概念,下點功夫研讀,有益無害!
壹、所有權的意義及性質
一、所有權的意義
所謂「所有權」,是指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對於所有物可以永久地、全面地與整體支配的物權。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由此定義下,可延伸出下列關於所有權所特有的性質。
二、所有權的性質
(一)支配性
所謂所有權的支配性,即是指所有權人可以對於標的物全面及概括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也就是民法第765條的規定內容。
(二)整體性
所有權意味著可以對其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等,即可以對於標的物進行各種支配。以使用這樣的支配方式為例,在設定地上權時,所有權人即將其使用之一部分具體化,讓地上權人享有。而當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時,其他物權就會因為混同而消滅。
(三)彈力性
在這個部分,可以將所有權想像成一顆皮球,當皮球受到外界的壓力時,皮球就會向內擠壓,而當壓力消失時,皮球則又會回復成完整的球狀。讓我回到所有權的狀況,當某一所有物上設定其他物權時,其所有權的實質內容就會受到限制,而當其他物權消滅時,所有權則回復到全面支配的圓滿狀態,此即所有權的彈力性。
(四)永久性
所謂所有權的永久性,是指隨著其標的物的存在而永久的存續,但所有權也並非永遠不會消滅,若標的物消滅或是他人之取得時效時,所有權則會隨之消滅。
(五)絕對性
所有權之絕對性,是指所有權人可以依其自由意思對於標的物進行全面的支配(支配性),國家應給予高度的保障與尊重,由憲法第15條對於財產權的保障可見一斑。須注意的是,縱使國家給予高度的保障與尊重,但仍有其限度,而非毫無限制的放縱,而在限制所有權上,須以「法令」定之,例如土地法第16條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貳、所有權物上請求權
一、意義
所有人在喪失對於所有物的占有時,所有人可對於無法律上權限而占有該物之人,請求返還所有物。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內容為:「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例如甲的錢包被乙偷走,甲發現後可以對乙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返還其錢包。
二、請求權基礎
當所有權受到侵害時,為確保可以回復所有權原有的排他、完全支配的狀態,設有物上請求權的規定。而當所有權受到侵害之時,並非僅得依物上請求權作為請求權基礎,另外亦有前面所介紹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只是視個案狀況是否有符合各請求權之要件有無符合,而其法律效果亦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