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pping Cart

購物車內沒有任何商品。

|第60話|寄託

前言

關於「寄託」的法條從民法第589條到612條,20多條的條文雖然不算少,但概念其實也不難,在國家考試中很少見,但在日常生活中卻很常見,對於沒有要參加國家考試,只是單純想要學習法律常識與概念的民眾來說其實算是重要的,以下就開始本次的介紹。

壹、一般寄託

一、定義

民法第589條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簡單來說,寄託就是一方請他方幫忙保管物品的契約。所以你說這是不是很常見?日常生活中可能天天都在發生,例如大型物品借放朋友處之類的。但基本上寄託契約還是一個雙務契約,所以一方請他方保管物品,仍然要得到他方的承諾,這個契約關係才會有效成立。較為特別的是,寄託和借貸一樣,都是「要物契約」,也就是說,單單只有雙方約定還不算數,要一方確實交付了物品,這個契約才會有效成立。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二、報酬約定

關於報酬的部分,基本上寄託在設計上,只是一個短期的,給予方便的契約關係,其中並不涉及所有權的移轉,所以原則上如果沒有約定,是不得請求報酬的。例外情形除了有明確約定以外,一般觀念上沒有收取報酬就不會保管的,像是車站的置物櫃之類沒有投幣就沒辦法鎖,這類也可以收取報酬。

三、受寄人的義務

民法第590條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基本上不只是寄託,很多契約義務在法條的設計上,都會依據報酬的有無而為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規定。債編總則時講過,民法上的注意義務依程度為善良管理人(抽象輕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具體輕過失)、一般大眾平均的注意程度(重大過失),寄託的概念上,既然受託人同意保管物品,就應該要負起基本的保管義務,如果只以一般大眾平均得注意程度顯然過低,所以才會要求至少要和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的程度;至於收有報酬者,既然收了報酬,注意義務理所當然要再提高,也就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民法第591條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只是代寄託人保管物品,所以基本上沒有經過寄託人的同意,受託人不可以自己使用。既然都不能自己使用了,當然也不可以給第三人使用。如果違反的話,「使用者付費」,當然就得給付報償;如果造成了寄託物的損害,另外也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證明即使不使用寄託物也會損害。

四、保管方法

民法第592條

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但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

寄託在概念上,其實也算是「委任」,所以信任感對於類似的契約來說都有相當重要性(除了置物櫃或是百貨公司服務台,總不會委託一個完全不認識的人代為保管物品),基於這個信任感,受寄人原則上應該要自己保管寄託物,不可以委託第三人再代為寄託(民法沒有所謂的「複寄託」)。但有原則就有例外,如果寄託人同意,當然就沒有問題;另外就像是上面提到的,百貨公司的服務台,或是飯店大廳的服務台都會提供寄物服務,但這種服務基本上對象都是飯店,至於飯店的櫃台人員則應該算是飯店的使用人,而不會是第三人,當然就不會受到限制。

民法第593條

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如果受寄人違反規定由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沒有損害就沒事,有損害就得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如果可以證明這個損害與第三人代為保管根本無因果關係,也不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和民法第591條第2項的法條設計一樣。至於第2項規定,則是受寄人依民法第592條但書規定,得到寄託人同意或是依習慣或不得已要由第三人代為保管者,只對第三人的選任以及指示負責。畢竟第三人實際會怎麼保管,受寄人很難去監督,所以只就受寄人可以控制的範圍內加以規定。

民法第594條

寄託物保管之方法經約定者,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寄託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約定方法時,受寄人不得變更之。

本條是關於保管方法變更的規定。原則上如果沒有約定,除了原則不能給第三人保管外,受寄人要變更保管方法,都在允許的範圍內。但如果保管方法已經經過約定,受寄人當然就不可以任意變更保管方法,除非有急迫情事,並推定寄託人也會同意變更。基本上也可以算是「無因管理」的規定。

民法第595條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依其訂定。

雖然原則上寄託不可以請求報酬,但寄託人如果因為保管寄託物而須支出必要費用(不是報酬),可以向寄託人請求。

此內容僅會員可見。 點此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