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與傳染病防治法中之部分刑罰規定|鍾亞達律師
法務部於109年2月5日舉行記者會說明目前疫情防制查緝不法的狀況。部長蔡清祥特別指示,要求各地檢署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與調查、警政、衛政、消保、公平會等政府機關通力合作,積極查緝不法。另外也責令調查局啟動「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防疫專案」,責令全國各外勤處站,積極蒐報並嚴查不法。然而,究竟哪些行為會觸犯「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特別是地檢署有權偵辦的刑事案件之刑罰規定呢?(相關連結)
法律評論:
傳染病防治法之立法目的,除了為避免傳染病之發生、傳染與蔓延,也是為了維護傳染病發生期間的社會秩序。但筆者還是想先說:刑罰其實已經是很後端的處理方式了,真正能夠遏止傳染病蔓延的方法,還是要靠行政機關的各種決斷與民眾的配合。無論如何,我們還是來看看「傳染病防治法」將哪些行為定為有「刑罰」的效果。以下分三個部分講解:
一、 「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防疫物資價格」且情節重大
最近最熱門、大家搶破頭也不容易搶到的「防疫物資」,莫過於「口罩」了吧!由於政府主管機關(依本法為衛生福利部)已依法宣告醫療口罩為防疫物資,所以在衛福部宣告後如果仍有囤積醫療口罩或哄抬價格之行為,若其情節重大,即涉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犯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講白話一點,如果想囤貨趁機發大財的,最好是快點自動把口罩釋出啦!
二、 明知罹患一定傳染病,不遵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
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2條規定兩個嚴格的成立要件:「明知」罹患一定之傳染病,不遵守主管機關指示而發生「傳染於人」之結果。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並非「明知」自己有病(例如只是懷疑但並未確診),或是行為人是確診病患且違反指示,不過僥倖沒有傳染給他人,那就欠缺「明知」、或只是未遂犯而不會成立本罪。就本罪「不罰未遂」之部分,目前有認為應該要修法避免防疫漏洞,不過現行法目前仍是如此規定。
三、 散播關於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最後,是民眾最容易觸犯的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播關於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可能被科以300萬元以下之罰金。現在網際網路發達,理論上訊息應該更容易公開透明、假消息更容易被查證;然而,不知為何總有些人喜歡捏造、散布些假消息、或是不經查證就隨意轉傳。
如果轉傳的只是些非關疫情的民間治疫偏方,倒不至於觸犯本條刑責,頂多只是突顯自己的無知而已;然而,如果是散布疫情之謠言(例如今天新聞說有位台中市李姓男子在網路散布「台中確診超過五百、桃園中壢上千),那就擺明會違反本法規定,建議各位在轉傳關於疫情訊息前要三思,並不是主張自己只是「轉傳」或「提醒嚴重性」云云就不會有法律責任。
結論:
面對鄰國的嚴重疫情,我國目前防疫成果相較之下應該還算是不差了。不過,或許是面對疫情太緊張惶恐,也或許是部分民眾有心為之,總是會有人想囤積口罩發大財、也總是有人散布假消息,這些行為實在是在扯整個台灣的後腿。
如同前面所說的,刑罰其實已經是很後端的處理方式,並不是說只要不違反前述規定就好,政府的防疫政令宣導不妨多聽聽、多看看,也不要再做些會增加疫情風險的事。第一線防疫人員已經夠辛苦了,拜託一下,我們都不要當他們的豬隊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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