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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告口罩為生活必需品是多餘的嗎?

有粉絲問到「行政院將醫療用口罩列為生活必需品是不是合理呢?」、「不是已經有傳染病防治法可以處罰了嗎?幹嘛還要再公告呢?」,我們試著以下列幾點來說明,讓大家了解:

一、機關不同

刑法第251條是授權由「行政院」公告之,而傳染病防治法所稱主管機關則是「衛生福利部」。兩個機關權責、專業並不相同,而各機關也應盡自己在法律所賦予的行政責任。

二、立法目的不同

刑法第251條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有人惡意囤積,藉以抬高交易價格,將造成物價波動,影響民眾權益,故此法是為了維持市場公平與公正而設。傳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則是在於杜絕傳染病的發生、傳染及蔓延,而為了發揮防疫的功能及有效性所制定的法律,其中關於「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以刑罰,應是為有效防疫,避免有心人士炒作防疫物資。(相關新聞連結

三、兩法條之構成要件不同

刑法第251條所處罰的行為要符合「意圖哄抬價格+囤積+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所處罰的行為則要符合「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情節重大」,兩者行為態樣雖然相近,但仍有所不同,尤其是行政院所公告的生活必需品並不限於防疫物資。

四、結論

在目前世界各國有出現口罩缺乏或有售價抬高數倍的狀況來看,還好國內在口罩上的價格還算穩定,也達到了刑法第251條欲達成維持市場公平與公正的目的。而在防疫的角度來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的徵用,雖非防疫的唯一作為,但是確保防疫第一線人員的健康安全所必須的。又若發生囤積口罩而哄抬價格的行為時,當然有可能兩條法律都構成,在法院適用法條時,優先適用特別法(傳染病防治法)處罰,但也並不表示某一條法律就沒有存在的必要。綜上,行政院公告是基於職權、兩部法律兩者立法目的跟法律效果不同,而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本來就是預設留給行政院做決定,是不是作秀就留給大家評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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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 林坤毅(Henry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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