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pping Cart

購物車內沒有任何商品。

隨便罵人「狗官」,阿捏甘厚?(下)|陳建佑律師

今天來到「狗官之亂」的最後一集了,上次我們在《 隨便罵人「狗官」,阿捏甘厚?(中)》講到了釋字509號,本次我想釐清的事實是……..

  1. 根據關務署的資料顯示,口罩有分四種,包括「紙製口罩」,「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防塵口罩」。
  2. 台灣禁止出口口罩,並非針對中國,而是全面禁止,也就是所有台灣口罩不能賣出去給任何一個國家;且此次被限制出口的其中兩種口罩:「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即N95口罩)、「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即一般口罩)。
  3. 在2019 年,台灣從國外進口的一般口罩總共是431,975,833片,其中有398,857,219片,佔進口總數 92.33%,都是從中國進口的。
  4. 根據 2019 年的數據:

台灣賣出去的口罩 | 171,109,894 片
——————————————————
台灣買進來的口罩 | 431,975,833 片
——————————————————
台灣賣給中國的口罩| 1,853,675 片
——————————————————
中國賣給台灣的口罩| 398,857,219 片

應該很容易看出來:中國賣給台灣的「一般口罩」,遠遠超過於台灣賣出去的。

從數據來看,中國也一直都是台灣最大的口罩進口國。這個國家,如今正面臨著武漢肺炎危機,可以合理推想,中國此時的口罩都會優先供應內需,而不是出口。

因此有論者推測:台灣這次禁止出口,其中一個可能的原因是中國現在難以外銷口罩給台灣,所以台灣必須優先確保國內供給沒問題,以免國人沒有口罩用。

換言之,台灣禁止出口口罩的原因,並不是為了針對中國,而是為了彌補中國口罩難以進口後,造成的數量不足。

我們必須瞭解的是,發表意見必須要站在「事實」的基礎上,否則就會落入刑法上「妨害名譽」罪章(包括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要處理的範圍。

在發言有事實、有評論交錯(夾敘夾議)的情況下,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二者難以涇渭分明之際,此時到底是要適用「合理評論原則」?抑或適用「真正惡意原則」來判斷該言論是否構成誹謗?

如果意見是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敘夾議,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就應考慮事實的真偽問題,而適用「真正惡意原則」,以認定行為人是否有妨害名譽的間接故意。(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參照)

隨便評論,是在哈囉?阿捏唔厚啦!
 
大腦是個不錯的好東西,希望大家都能有一個。

—————————

註:
所謂的「真實惡意原則」,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所創設,在指官員或公眾人物指控媒體報導涉嫌誹謗或侵害名譽時,必須證明被告「明知其言論不實」,或「對於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用來限縮被告對官員或公眾人物誹謗或侵害名譽行為的刑、民事過失責任。嗣經後續的判例發展成:當被告疏於查證的情況已經相當於「蓄意的迴避事實真相」,才有可能構成「真實惡意」。反觀釋字509 號所處理的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本來就只處罰故意犯,不管有無過失,基本上沒有引用「真實惡意原則」。不過可參考引用「真實惡意」的判斷標準,以證明或認定行為人是否有妨害名譽的間接故意。

陳建佑律師事務所

陳建佑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