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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報證件遺失或失竊,當心吃上刑事官司!|陳宏奇律師

九姨年紀大了,子女想趁著這次春節年假招待從來沒出過國的九姨出國旅遊,需要九姨的身分證申辦護照。但九姨翻遍了家中也找不到身分證,這才想起前陣子把身分證交給久久回家探望自己一次的女兒拿去代領郵局包裹,結果女兒領完包裹後忘了把身分證一併交還就自己先出國去玩了。眼看著出國的日子就快到了,出不了國門的九姨著急得不知該如何是好。

就在此時,鄰居三姑知道了這件事情,熱心地向九姨獻策:「這簡單!九姨妳就直接去戶政事務所跟戶政人員講說妳身分證不見了就好啦,這樣就可以直接申請補發一張新的身分證了,快速又方便!」

「是啊是啊,而且我聽說還可以去警察局報案喔,說自己的身分證在錢包失竊時被扒手一起偷走了,警察直接幫妳做筆錄立案,更有公信力喔!」同樣熱心的鄰居六婆進一步建議。

三姑六婆妳一言我一語,說得九姨怦然心動,覺得這似乎是及時出國的唯一法門了。但九姨隱約又覺得這樣做好像哪裡怪怪的……究竟三姑六婆這樣的建議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呢?

《法律解析》

上述三姑六婆的建議雖然出自一片好心,但事實上是可能為九姨帶來法律上的風險的。

因為實務上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補發時,戶政事務所的公務員會請主張身分證遺失的民眾填載申請書,於該申請書上填載前一張身分證遺(滅)失的原因並簽名或蓋章後,才會依據該申請書製發新的身分證。

如果九姨明知自己的身分證並未遺失,卻於申請書上填載身分證遺失,導致戶政事務所的公務員據以登載於公務員職掌的文書或電腦系統中,就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如果九姨明知自己的身分證並未失竊,卻向負責偵查刑事犯罪的警察申告失竊,則可能構成刑法第171條第1項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最重亦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81號刑事判決)。

《結論》

在明知身分證或其他證件並未遺失或失竊的情況下,向公務員謊稱遺失或失竊,均有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進而留下一輩子無法抹除的不良記錄,民眾切勿貪圖一時方便,向國家公務員提出不實的指述。如果真的已經不小心犯下錯誤,也應即時與專業的律師充分討論案情,擬定適當的訴訟策略,盡力在偵查中爭取緩起訴處分,避免留下公開的刑案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