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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罵人「狗官」,阿捏甘厚?(中)|陳建佑律師

上一篇我們對於「狗官事件」進行到要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以下稱「釋字509號」)….

這號解釋是我國法院處理言論自由時,用其「合理評論原則」或「合理查證原則」來處理類似的個案事實,所以它的重要性很高,每個人都應該懂一些!


釋字509號到底在講啥,簡單濃縮一下重點


第一點、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

(白話文:你想講什麼都行,但就是不要講些會讓人家受傷的話!)

第二點、

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阻卻違法事由),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白話文:你講的話是真的,就不會被處罰,就算不是完全真實的,你只要講的有所本,那就OK!)

再來,我們需要釐清兩個概念「陳述事實」及「意見表達」!


二者不同,「事實」能查證其真實與否,但「意見」則為主觀的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
 
在真正民主的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都應必須容許,不該由公權力去認定什麼樣的評論是「正確」或是「錯誤」,只能透過言論自由市場的機制,讓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的效果。
 
對於「意見表達」的言論,應依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原則」,判斷是否應該受到處罰。
 
只要是 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就賦予絕對保障

發言內容是否屬於合理評論,有下面的標準來判斷:

  1. 發言內容必須是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
  2. 所評論的事情必須要和公眾利益有關;
  3. 評論的根據,或所評論的事實必須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已經是眾所皆知;
  4. 發言者發表該評論時,其動機不是以毀損被評論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

由此可知,「合理評論原則」所保護的對象是「意見或評論」,就算意見或評論極為荒謬、粗暴、輕率或不嚴謹,都在保障範圍內。

又因意見評論的詞彙,常為個人主觀評價性的語詞,無法以客觀事實證明。所以即使范瑋琪批評蘇貞昌為狗官、臭流氓,或形容他不是人、行為低俗、沒人格等言論,都會被認為屬於意見或評論的表達。

但是,儘管范瑋琪是依據蘇貞昌發布禁止口罩出口一個月、已為眾所週知之事件所為的評論,然其評論的內容,似乎與國家或台灣民眾權益的公共利益似乎無涉,因此可能無法符合「合理評論原則」而阻卻「誹謗罪」的違法性(也就是可能會構成誹謗罪啦!)。

至於范瑋琪在發表該評論時,其動機究竟是否可議,是否以毀損蘇貞昌的名譽為其唯一目的,這恐怕見仁見智。

社會大眾判斷表達意見者對於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者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所接受,讓言論自由市場,自行去採取或淘汰此評論。(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意旨

下一篇,我再來運用今天講的內容到這次狗官事件的事實,先講結論,評論前請先做好功課,不然是在哈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