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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實務見解|路見不平就可以義憤殺人?

前言

在進入實務見解內容之前,先來看一下刑法對於「義憤殺人」的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3條)。由於法律所規定的內容很短且抽象,例如什麼是「當場」?什麼是「義憤」?等定義,是從法條上看不出來的。而義憤殺人罪也是常拿來做殺人辯護的理由之一,原因無他,就是因為刑度較低。但法院也不是省油的燈,在對於法律名詞的解釋上也會去限縮其文意的範圍,好讓該法律的立法目的可以實現在個案中。

實務見解內容

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

所稱「當場」,係指該一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為實施傷害者,始足當之。

而所謂「激於義憤」,係指其義憤之發生,係因直接見聞該不義行為,致一時受激而難以忍受者而言。

申言之,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者而言。若非當場遇見該不義行為,而係事後由他人轉述得知而前往現場質問被害人,因不滿被害人之回應,始萌生傷害之犯意者,即難認係此所謂之「當場激於義憤」。

出自: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4672 號 刑事判決

陳宏奇律師
陳宏奇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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