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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實務見解|只有偵查中自白,但無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否減刑?

一、銀行法第 125 條之 4 第 2 項前段規定與立法意旨

銀行法第 125 條之 4 第 2 項前段規定,犯同法第 125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白並自動繳出其因參與相關犯罪之所得而設。

二、無犯罪所得,則無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問題

惟若無犯罪所得,自無所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問題,解釋上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三、「自白」之意義

又所謂在偵查中「自白」, 係指被告對於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攸關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要部分,在偵查中向有偵(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坦白供述而言,亦即以所承認之 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為已足,不以自承所犯罪名為必要。

出處: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491 號 刑事判決

陳宏奇律師
陳宏奇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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