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話|只要是被告都想要的「緩刑」
前言
通常在判決後,與被告關係最密切的,除了刑之宣告(也就是會被判多久?能不能易科罰金?若不能易科罰金,可否以其他易刑處分?等)外,就是「會不會被判緩刑?」了。由於在緩刑宣告後,不需要入監服刑、不需要繳罰金,可以照舊正常的生活,只要注意在緩刑期間內不要再故意犯罪(並受超過6月的有期徒刑宣告),基本上可以安心過生活的,影響並不會太大。但法院要宣告緩刑,並不是全然看法官的心情好壞,法律有規定相關的要件,只有在要件都符合了之後,法院才會宣告緩刑。
壹、緩刑的意義及效力
一、意義
所謂「緩刑」,是指暫緩刑之執行,由法院在判決時在主文中諭知,且在理由中說明其給予緩刑的原因。
二、緩刑與緩起訴
常常會跟緩刑搞混的就是「緩起訴」。所謂「緩起訴」,是指檢察官在偵查後暫緩起訴,而以「緩起訴處分」為之,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至第260條等規定中。
三、效力
刑法第76條規定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 75 條第 2 項、第 75-1 條 第 2 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緩刑期滿而沒有被撤銷的話,就當作原先法院判決中所作的刑之宣告,失去效力,回到沒有犯罪的狀態。這是幫助被告再社會化,在不受刑罰的矯正下,讓生活回歸正常。
肆、緩刑的撤銷
當有特定事由發生時,緩刑就會被撤銷,緩刑一但遭到撤銷,被告就必須執行原來判決所宣告之刑。而特定事由分為「應撤銷事由」及「得撤銷事由」。又緩刑之撤銷需要檢察官的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除非是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中規定的負擔情形外,皆是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刑法第75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2項等規定)。
一、應撤銷事由
刑法第75條第1項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得撤銷事由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