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姐妹都不分擔父母的扶養費!
前言
有一位姊姊,由於妹妹早就搬離家中,到外地工作,對於家中的大小事都不聞不問,甚至當父母需要有人在旁照料時,也不曾出現,也從未分擔過任何扶養父母的費用。而最後父母過世後,妹妹又跳出來聲明繼承父母的遺產,姊姊因此覺得不平衡……
扶養費的請求
扶養費可以請求的前提在於「被扶養對象無法維持生活」,也就是被扶養者可能沒有收入、沒有謀生能力或者生活支出大過於收入甚多的情況,例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而當子女成年後,當父母已經退休而沒有收入時,子女就需要負起扶養的義務。
未盡扶養義務是重大虐待!?
再者,當子女對於無法維持生活而需要被照料的父母,不盡任何扶養義務,在實務上(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參照)是會認定為「重大虐待」的,這邊的「重大虐待」是指繼承權喪失的情況,即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結語
扶養的問題,其實並沒有想像中的單純,常會因為扶養人及被扶養人間生活異動所產生空間或時間上的差距,造成應該要扶養而未扶養的狀況。其實可透過事前的規劃與溝通來預防扶養費請求的麻煩,而不是單純看著情勢的變化再來做決定,走到那一步,可能都要在法院見面了。進入訴訟程序後,對雙方來說,也不見得完全的有利或不利,但可以肯定的是,請求時間會拉長,雙方的關係可能變得更僵,歧見越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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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