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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國外受到性騷擾,我該怎麼辦?為什麼檢察官不起訴呢?⎟鍾亞達律師

來來來,不要看到標題就急著罵「恐龍法官」、「台灣司法已死」、「法律只是保護被告」………..。我們秉持以法律的角度,試著以客觀論述向各位解釋。

(新聞連結)

首先,本案是由高雄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所為的「不起訴處分」,所以就算要罵,也該是找「檢察官」而非「法官」;再者,檢察官依照法律辦案,確實也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追根究柢,其實礙於法律規定,才讓本案無法由我國司法進行審理。

沒有「審判權」,其餘免談!

什麼是審判權?

「審判權」跟國家主權有很直接的關係。

我國就某案件是否有「審判權」,簡單來說是指「這個案件能不能由我國司法機關進行審理」的意思。

如何判斷我國是否有審判權?

  • 基本上,只要是發生在我國境內的刑事「犯罪」,當然適用我國刑法,我國也自然有審判權(刑法第3條)。如果發生在屬於我國的船舶或飛機(刑法第3條後段),或犯罪「行為」與「結果」其一發生在我國境內(刑法第4條),我國也取得審判權。
  • 但如果犯罪行為並非發生在國內,原則上我國便無審判權,但法律也有例外規定,例如犯罪性質屬於內亂罪、外患罪、偽造貨幣罪、毒品罪、加重詐欺罪(尤其是詐騙集團)等刑法第5條規定中所列舉的犯罪類型,或我國公務員犯瀆職、偽造公文書或公務侵占等罪(刑法第6條),我國也有審判權。
  • 最後,無論何種犯罪類型,只要我國人民在國外犯的罪名是最輕本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原則上我國也有權加以審判(刑法第7條)。
  • 本案中,被告雖行為被認定構成刑法第228條第1、2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但因犯罪行為地與結果地均在中國澳門,所以本案檢察官只好以我國法院並無審判權,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7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雖然結論令人無奈,但確實並無違法。

現行法下,被害人有沒有其他方式可以尋求救濟?

雖然刑事上我國無審判權,但是不代表楊男能全然逍遙法外,仍可以追究楊男與公司之民事侵權行為責任。被害人受雇於該高雄公司,又是因公務出國時遭受侵害,且檢察官似也認為楊男確實有對被害人做出猥褻、性交等行為。所以被害人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但無審判權的問題,而且也有較大的勝訴機會。

若是人在國外遇到類此狀況,還是提醒各位先向該地警察機關報案處理,不要姑息了這樣的犯罪行為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