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小心落得偷雞不著蝕把米的下場!|江皇樺律師
銀行法,這個字面上看起來就是規範「銀行」的一部法律。確實,對一般民眾來說,銀行法好像跟自己扯不太上關係,但是對於一些特定的人,像是近年來常看到新聞媒體報導「吸金」犯罪,或者是「地下匯兌」,可就和這部法律息息相關了,更可怕的是牽涉到「犯罪所得」的沒收。所以今天就要來談談「銀行法」常見的刑事犯罪。
銀行法的刑事犯罪,最常見的莫過於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由於「銀行業」在台灣是屬於特許行業,必須經過政府允許才可以經營。而銀行業務最常見的莫過於「收受存款」以及「匯兌」。銀行之所以要經營「收受存款」的業務,也就是因為銀行可以利用這筆存戶的存款另作投資,並把投資的收益用作存戶的存款利息(當然,還有銀行自己的收益)。
常見的違反銀行法態樣
坊間包含筆者在內,常常看到許多「非銀行」的個人或是公司,打著投資名義收受大家的金錢(集資),基本上這就可能落入銀行法的規範;
另外一種行為「匯兌」,小則出國旅遊兌換外幣,大則投資外幣賺取其間的「匯差」,都是利用各外幣間不同的「匯率」去從中賺取利益。
銀行之所以可以經營這些業務,除了經過政府特許外,更重要的是銀行本身必須有雄厚的資金來源,以防在投資失利的時候,仍然可以給付存戶利息。
但私人或公司並不像銀行有這麼雄厚的資金(如果有,誰還要「吸金」),所以一旦投資失利甚至捲款而逃,存戶投入的金錢就化為烏有,同時也擾亂金融秩序甚大。也因為如此,才會需要以刑事責任來規範。
違反銀行法的刑事責任及沒收
而刑事責任規範在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除了基本上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外,更有高額罰金。但你以為只有這樣嗎?更恐怖的還在後面。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除了前面的有期徒刑跟罰金以外,犯罪所得也要一併沒收的。或許有人會認為,既然是「犯罪所得」,那應該是「吸金行為」中利用這筆金錢賺取的利益;「地下匯兌」中利用這筆金錢賺取的匯差,才算是「犯罪所得」囉?很可惜,實務見解可不是這樣就放過你的。
在「吸金行為」中,犯罪所得是以「收取的金錢總額」來計算的,也就是你收了100萬就沒收100萬,收了1000萬就沒收1000萬。但這規則放在「地下匯兌」好像就有點怪怪的了。
畢竟這些錢大多都還是民眾的錢,我只是從中賺取「匯差」啊!但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仍然認定地下匯兌的「犯罪所得」,並不是從中賺取的「匯差」,而是「收受的金錢總額」。你可能覺得不合理,但站在最高法院的角度,既然是同一條文,跟「吸金」採取不一樣的認定不是很奇怪?而且站在「有效嚇阻違法行為」的角度,好像也不是那麼沒有道理是吧。
總之,歹路不可行,飯可以亂吃,錢不可以亂賺啊!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皇樺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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