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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他人財產,可以反悔嗎?|蔡宜臻律師

什麼是贈與?

贈與,係一方無償將自己財產贈與他方。基於贈與之無償性,因此,我國民法規定在一定要件下,允許贈與人有機會後悔,撤銷其原先之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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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撤銷的場合

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得撤銷贈與:

一、贈與物之權利尚未移轉前

(一) 民法第408條第1項 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也就是雖然口頭上曾說要贈與,但在贈與物未交付受贈人前,贈與人都可以反悔。

舉例來說:送的若是現金或名錶,贈與人在還沒把現金名錶交到受贈人手上時,都可以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撤銷贈與;若是房子等不動產,則必須在辦理移轉登記完成,才可以撤銷。

(二) 但是在兩種情形下並不允許贈與人撤銷:

《經過公證的契約》,既經公證,贈與人應當已深思熟慮,所以沒有特別保護的必要;《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例如贈與金錢予救命恩人或,向慈善機構捐錢,因為具有倫理性,所以也不許贈與人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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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已經將贈與物之權利移轉給受贈人時,則視該贈與有無附帶條件而定

民法第412條 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舉例來說:老陳將名下一棟價值千萬元之豪宅贈與兒子,條件是兒子必須與老陳同住並負責扶養老陳至終老,惟兒子獲得千萬豪宅後卻將老陳趕出豪宅不與老陳同住,顯然未履行其負擔,老陳自得向其子請求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要回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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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 民法第416條第1項 之情形

(一) 若受贈人有下列情形,則贈與人亦可行使撤銷權:

1. 對於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2.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二) 但這裡的撤銷權需特別注意 民法第416條第2項 規定,也就是說撤銷權的時效是從知道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 不行使即會消滅;又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贈與人有侵害或不為扶養的行為,但贈與人卻表示原諒,於此情況,撤銷權亦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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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16條第1項,俗稱「防不孝條款」,過去民眾基於家醜不外揚心理,不願興訟討回所贈與財產,但近來因弒親家暴案頻傳和社會價值觀改變,一旦遭到受贈與者辱罵毆打或不願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根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之訴訟,只要可以舉證有上述侵害或不履行行為,法官都會判決被告應返還贈與物。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蔡宜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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