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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當我們家的孩子吧!|賴佩霞律師

《案例事實》台北丁氏夫妻都很愛孩子,但婚後多年仍然膝下無子,某日在與鄰居閒談時,得知同社區的女大生未婚懷孕並生下孩子(未滿一歲),正因將來的經濟、扶養等還在煩惱如何養育。丁氏夫妻遂與之接觸,表示想要共同收養該小孩,女大生雖然心裡掙扎不已,最終為了孩子有健全發展的環境與充滿愛的家庭,而同意丁氏夫妻的收養。

丁氏夫妻這樣的收養程序對嗎?是不是還有其他應該注意的事項才能完整整個收養程序?

什麼是收養

我們常常聽到大家在講「收養」、「認養」、「認領」還有「領養」,那麼這些究竟有什麼不一樣呢 ? 事實上,只有「收養」及「認領」是正式的法條用語,至於個別的意義,我們簡單說明一下:

「收養」: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的親子關係。

「認領」:生父與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所生的孩子建立親子關係。

「認養」:只要是定期付出一定的金錢或勞力給特定對象都會用到這名詞,對象也很廣泛,從流浪貓到行道樹,甚至是公園都可以 。

「領養」:為了建立較為親近的關係通常也會用到「領養」這名詞,對象除了兒童以外也包含了流浪貓等無助的生命。

該怎麼辦理收養

收養畢竟是為了成立一個長久的親子關係,因此會需要經過法院的調查後才會做出裁定,顧在本案例中應該踐行的流程與要件有那些呢?

一、收養的要件:

(一)收養的合意

本案例中,由於小孩未滿七歲,所以被收養應由法定代理人代受意思表示,也就是由「未婚生子的女大生」代受其被收養的意思表示(民法第 1076 條第 2 項)。

(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有一定年齡的差距

法律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的年齡差距必須在20歲以上(民法第 1073 條)。本案例中,丁氏夫妻結婚多年與被收養的小孩(出生未滿一歲)應在年齡之差距有20歲以上。

(三)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與配偶共同為之

本案例中,丁氏夫妻向其未婚生子的女大生表示想要共同收養該小孩,後續並共同為之即符合本要件(民法第 1074 條)。

(四)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不同於「收養的合意」,未婚生子的女大生除了代未成年小孩受被收養的意思表示外,亦需要對丁氏夫妻表示「同意」,始符合本要件(民法第1076-1條)。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本案例,未婚生子的女大生若是因故無法扶養小孩時,在出養時還需要委託媒合機構,媒合機構即會進行出養評估、收養人評估,並提供適當 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

三、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上面的準備都做好後就需要向辦理收養的夫妻戶籍地所屬之地方法院送出聲請狀,同時要準備好下面的文件: 收養同意契約書 收養人的健康檢查報告 收養雙方及小孩的戶籍謄本 財力證明等可以證明有能力扶養孩子的文件。

四、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取得法院的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帶著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成親子囉!

親生 v 收養

台灣每年都會有許多孩子等著一個屬於他們的家,許多的兒童福利機構每個月也都會安置許多無家或高風險家庭的兒童,如果自身能力許可,也沒有自己生育的打算,那麼可以進行自我評估收養的可行性,不論是否親生,「給孩子一個更好的世界」才是收養最大的目的喔!

恆安法律事務所 賴佩霞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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