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還是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規定的玄機|賴佩霞律師
桃園陳姓男子和妻子結婚30多年,妻子指控他婚後外遇不斷,薪水都用在交女友及玩樂花用,去年陳妻訴請離婚,陳男也反訴離婚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後來和解離婚,但陳堅持對家庭有貢獻,而妻子財產比他多600餘萬元,請求分一半剩餘財產300多萬元。But…….法官最後卻判決陳男可分配陳妻200萬的財產(新聞連結)。
ㄟ!有外遇的先生和太太離婚後,竟然還是可以依民法規定向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好像和一般人民的法感情不符合,這倒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
關於夫妻財產制,依照目前民法規定,總共有2種選擇:
- 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若是當初結婚時,或是在婚姻關係中,雙方都沒有做過任何財產制約定,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民法第 1005 條參照)。而大家經常在討論的「剩餘財產分配」,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時所生的請求權利。
而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從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雙方,在離婚時,將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負的債務後,可以向對方請求差額半數的權利(民法第 1030-1 條 )。
舉例來說,阿碼和昭弟在105年結婚後,且針對夫妻財產制沒有做特別的約定。但招弟發現阿碼移情別戀愛上三角,於是決定和阿碼離婚。而兩人離婚時,阿碼的婚後財產淨值為新台幣(下同)100萬,昭弟因為婚後沒有工作,所以婚後財產淨值為0,因此昭弟依照民法第 1030-1 條 第 1 項的規定,可以向阿碼請求50萬元(計算式:(100-0)×1/2=50)。
常常被忽略的調整規定
但是….假設不論什麼情形,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都可以向婚後財產淨值較高的一方請求半數,不知道大家是不是也覺得哪裡怪怪?舉例來說,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是因為整天爛賭成性,收入所得全部賭輸賠光,導致工作收入較少方的婚後財產淨值,卻莫名其妙的比對方高,這時大家還會覺得分配半數是一件公平的事情嗎?
而以上的情形,立法者也預先做了設想,因此在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回到這則新聞,陳男雖然主張依照民法第 1030-1 條 第 1 項規定,向陳妻請求其婚後財產半數300萬元。但就是因為法官認為陳男即便違反婚姻忠實而有通姦行為,進而造成雙方婚姻破綻,仍不能抹滅陳男於長達20幾年來對家庭的貢獻。但因為陳男兒子證稱,陳妻對於家庭付出較多,所以依照民法第 1030-1 條 第 2 項規定,將陳男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比例調降為1/3。
剩餘財產分配的注意事項
有沒有方法可以讓對方連這200萬元都拿不到呢?
當然有!就是請大家別嫌麻煩,最好在雙方結婚時就約定好採用「分別財產制」,當不小心走上分手一途時,就沒有適用民法第 1030-1 條 第 1 項的餘地啦~
另外,還是不免雞婆的提醒大家,若雙方決定好聚好散,同意放棄全部或僅行使部分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請記得在書面約定上寫清楚雙方同意分配的方式後,最後加上「除…約定外,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其餘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免約定了半天,之後對方因心有不甘,最遲在雙方離婚的5年內,又再次請求,不勝其擾。
恆安法律事務所 賴佩霞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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