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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簽約要小心,千萬別在簽約前就白白付了租金或押金!|鍾亞達律師

又是 張淑晶!新北市一名男子,去年在網上見有房屋出租資訊,隨即用LINE約自稱姓「鄭」的男房東看屋;看屋後,男子向房東表示不承租,沒想到對方又表示還有另一間房可租,並稱可以優惠降租金,但要求先匯1個月租金、3個月的押金等,男子為租屋便進行匯款。男子匯款後,卻苦等不到房東來簽約,直到當晚才由張淑晶出面,持載有「黃鐸」簽名的「自製簡易租屋合約書」來簽約,男子反應過來後決定不租屋,並要求退還租押金,遭張淑晶拒絕。其後,男子提告請求返還租金、押金,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該受款帳戶非張所有,且林未證明張是直接受益人,判決男子敗訴(新聞連結)。

租屋糾紛是很常見的,在新北市因為有張女士的關係,好像糾紛就更常見了……。張女士似乎一直都慣常使用假名或人頭來簽約進行簽約,而這次則是使用他人帳戶進行交易。如果用假名簽約是否有效?租屋該如何避免發生糾紛?而在本件中當事人應該如何取回已先匯出去的租金、押金呢?

用假名簽約也可能有效力!

沒有確定不要給錢不然很難拿回來!

租賃契約請一定要慎選房東或房客!

假名簽約的效力

如果房東用假名簽約,契約是否有效力呢?認真講起來的話,其實這個問題我寫四、五千字都未必寫得完,不過今天就先討論單純一點的情形,我們就以「藝名」為例吧!舉例而言,假設昨天寫文的江律師人稱「小巨蛋金城武」,已經屬於社會公知之事實;如果今天江律師在合約上簽「小巨蛋金城武」的名義,該簽名是否有效力呢?答案是,契約並不會因此而當然無效,只是會有後續一些證明上的問題。另外,像是藝人的藝名、插畫家的藝名等,其實也會有類似的情形,契約並不因為使用假名而當然無效。

租屋應如何避免發生糾紛?

也不是想檢討被害人,不過本件中當事人實在是欠缺戒心,一直到張淑晶出現才覺得苗頭不對。原則上錢只要給了人,要討回來就會是件麻煩的事,所以律師都會建議盡量把條件、對象弄清楚再進行付款。如果對方跟你說「不付款就連談都不用談」怎麼辦?很簡單,這種對象不交易也罷!房子再找就有,錢出去了就回不來,更何況這種人要是好房東的可能性實在太低、太低。

本件中的當事人該怎麼辦?

雖然沒看到判決書,但律師猜測當事人應該是主張「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既然契約沒有成立,這樣的請求基本上是有理由的,只是當事人主張的對象不應該是「張淑晶」,而應該是「受款帳戶的所有人」,因為該帳戶所有人才是真正受有利益、應該負返還責任之人。

或許有人會問:「我不知道帳戶所有人是誰怎麼辦?」但其實只要有帳戶資料足以特定交易對象,當事人是可以透過法院去函銀行查詢以特定帳戶所有人的,所以這個問題並非無法解決。

結論

雖然張淑晶女士在外名聲不太好,但法院並不會因此就把她的訴訟都判敗訴,重點還是在於 當事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是否善盡舉證責任

本件中,當事人明顯是犯了「告錯人」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是「受款帳戶的所有人」,應該便不至於受敗訴判決。

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 鍾亞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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