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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不付錢該怎麼辦?-淺談同時履行抗辯權|黃志婷律師

一名女網友在網路上售出二手法國時尚名牌LV(Louis Vuitton)戒指,有人傳私訊詢問該商品價格,女網友忍痛割愛擬賣2,500元,雙方最後敲定以2,000元成交,孰料,該名買家竟只匯了200元給女網友,還稱是因為買家的櫃姐姊姊說「LV的戒指頂多值200」,更表示「我匯了錢了,東西就是要寄給我,不然我會去告妳,還會把妳PO上爆料,到時候妳就慘了,快把戒指給我,不要囉嗦一大堆」,讓女網友不知所措(新聞連結)。

在網拍買賣二手商品,買賣雙方討價還價是很稀鬆平常的一件事,不過如果價格都說定了,卻碰到像這則新聞中的買家,賣家該怎麼辦呢?就讓我們先從「買賣」在民法裡面是怎麼規定的開始了解吧~

買賣契約不一定要有書面,口頭契約一樣有效力!

首先,民法第345條第1項 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2項 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換言之,只要買賣雙方對於買賣標的物(例如高跟鞋一雙),及價格(新台幣500元)達成共識時,買賣契約就成立了,即便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契約,或者沒有往來的email、訊息紀錄,都不會影響買賣契約的效力。

賣方有✅交付標的物及✅使買方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買方則有✅交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的義務。

關於賣方的義務,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賣方除了把高跟鞋交給買方之外,還必須擔保買方可以取得高跟鞋的所有權。

買方義務則是規定在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如果買方不付錢,賣方可以暫不交付標的物;或賣方不出貨,買方可以暫不付錢 ➡ 這就是所謂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契約(也就是雙方都有契約義務)中,一方當事人在他方還沒有為對待給付前,可以先拒絕自己的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本文 規定),促使對方同時履行契約義務,以確保實現自己的債權,也可避免無謂的損失。

但如果是下列兩種例外情況,則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1⃣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民法第264條第1項但書 規定);2⃣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2項 規定)。

回到本案

由女網友跟買家的對話訊息可知,雙方已經約定好二手LV戒指的價金是2,000元,然而買家卻只轉帳200元,這時女網友得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在買家付清餘款1,800元前,暫不交付戒指給買家,就涉及買家付了部分價金,是否符合上述第2種例外情況了。

本案買家雖然付了200元,但僅占買賣價金的1/10,且買家更表示戒指只值200元,不願付餘款1,800元,因此女網友如果拒絕給付,不至於被認為違背誠信原則,故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在買方付清餘款1,800元之前,拒絕將戒指寄給買方,以促使對方依約履行。

若買方仍不付餘款1,800元,則女網友可以催告買方於一定期限內付款,如買方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則女網友可以解除買賣契約,並將200元還給買方。至此,契約既然已經解除,女網友當然也不再負有交付戒指的義務囉。另外,女網友如果可以具體舉證因為買方不履約受有哪些損害,亦可向買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黃志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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