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謫他人欠錢不還喪盡天良竟構成誹謗罪|蔡政峯律師
報載新竹尹男及蕭男專門受人委托討債,2018年4月間2人在債務人社區大樓張貼寫著「欠錢不還,喪盡天良…」照片,並在夜半率人到工廠潑油漆,讓被害人顏面掃地,憤而報警處理。新竹地院日前依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毀損罪,各判尹男、蕭男拘役30日及50日(新聞連結)。
法律而為了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讓人民在一定範圍內能暢所欲言,不用擔心遭刑法處罰,實務上對於誹謗罪的審查標準分為以下兩部分:
第一個是言論涉及「事實陳述」部份
如果單純事實陳述,且事實與真實相符或是個人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基本上不會構成誹謗罪。
第二個是基於事實的「意見表達」部分
「意見表達」是指個人主觀評價,與真實與否無關,法條依據為 刑法311條第3款,實務乃透過「合理評論原則」檢視該意見表達言論是否構成誹謗罪。
本案中
尹男與蕭男在他人社區大樓門口張貼欠錢不還、喪盡天良之文字是否可依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主張免責?
實務就合理評論提出下列標準來判斷:(註1)
- 其為一種意見之表達,而非事實之陳述。
- 所評論者必為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
- 評論之根據,或所評論之事實必須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已為公眾所週知。
- 陳述人為該評論時,其動機並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
符合上述要件之言論,無論該意見或評論是否荒謬、粗暴,或輕率、不嚴謹,均不會構成誹謗罪,回到本案,欠錢不還、喪盡天良應屬一種意見表達,但個人欠債行為是否與公眾利益相關值得深入思考,而筆者認為欠債屬於個人行為應與公共利益無關,本案不符合上述第2個要件,所以尹男與蕭男在他人社區大樓門口張貼欠錢不還、喪盡天良文字,仍會構成誹謗罪。
文後呢喃
欠債還錢乃天經地義,但債權人如果為了取回債權不擇手段,恐面臨刑事責任風險,呼籲民事處理欠錢相關事宜請保持理性,並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保障自己的權益,千萬別因為一時的情緒,而讓自己吃上官司,反而得不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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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判決
大仁律師事務所
蔡政峯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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