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不堪家暴離婚 法官判她吐2000萬給夫|鍾亞達律師
范女不堪屢遭丈夫酒後家暴,訴請離婚獲准。范女前夫則主張:婚後3間房子雖登記在妻名下,但都是他在支付相關費用,故主張房產及保單共計7000多萬元之價值應還給他。法官調查,范女名下3間房子,其中一戶是其父親婚前所為之贈與,不該平分;其餘2戶則是婚後財產,因丈夫也有出錢,夫妻剩餘財產總值4100餘萬元,判范女要分一半、2千萬餘元給丈夫(新聞連結)。
這個新聞標題夠聳動,看起來好像是被家暴者要賠錢一樣,蘋果應該有刷到一波點閱率;內文雖然有寫得比較詳細,但就詳細的法律關係還是說不明白,讓人看得霧煞煞。法律新幹線這邊為各位再稍微深入一點講解「離婚」時的幾個涉及金錢的問題,看完以後應該會比較懂整個來龍去脈、不會想用一些古生物的名稱來罵法官🦖。
看新聞不要只看標題!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跟損害賠償或贍養費不同!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必須區分!
老樣子,講三個重點:
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我國民法目前規定,兩人在結婚以後有三種可能的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基本上就是採「法定財產制」;由於有婚後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等問題,本件看起來也是屬於「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精神在於:配偶之間的「婚前財產」各自保有、但「婚後財產」則是原則上各有一半的權利,所以如果離婚時雙方現存名下的婚後財產並不相當時,婚後財產應「平均分配之」。由於是就雙方保有剩餘婚後財產之差額進行平均分配,所以稱之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樣有點長的名字。
何謂「婚後財產」?
顧名思義,指雙方結婚後所增加之財產。新聞中范女名下共有三戶房屋,很令人羨慕,而其中一戶是其父親「婚前」贈與而來,所以屬於「婚前財產」,不納入須平均分配之婚後財產計算。反之,另外兩戶房屋因為是婚後所買,無論是前夫出的錢或是自己出的錢,總之因為屬於「婚後財產」,所以如經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必須計算其價值並由法院進行平均分配。
本件中,新聞報導因為法院認定婚後財產之總值為4100餘萬元,並且可能是都在范女名下,故范女應該拿出4100餘萬之一半的價值給施暴的前夫,所以才會有標題所說的「法官判她吐2000萬給夫」的結果。
被家暴的一方有何權利得向施暴者主張?
無論是精神上或肉體上的家暴,都會使被家暴的一方受有損害,所以受害者當然可以對施暴者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而且這樣的損害因為通常會有人格權的損害,所以除了「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例如醫藥費、住院費、不能上班而減少的收入、因此增加的必要生活支出等)外,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慰撫金」);另外,如果無過失之一方(被施暴者)因為判決離婚而致陷於生活困難,也可以對他方請求所謂的「贍養費」。
結論
這邊提供懶人包給懶得看全文的人:
吐2000萬是因為雙方離婚時婚後財產價值4000多萬,都登記在范女名下,跟家暴是兩碼子事;如果都登記在前夫名下,本件就會變成范女可以請求2000萬,同樣的判決邏輯跟法條適用,在鄉民眼中的侏儸紀古生物法官就變成宋代黑臉開封府尹。就被家暴部分,范女可以另外跟前夫求償、也視實際情形可能請求贍養費,新聞中似乎看不出來范女是否有請求。
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
鍾亞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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