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pping Cart

購物車內沒有任何商品。

準備結婚了,是否要與另一半簽署婚前協議呢?–淺談婚前協議|陳思辰律師

最近筆者身邊好多友人被求婚,而之後陸續接到朋友的諮詢,詢問是否有簽署婚前協議的必要,協議的內容範圍大致為何?是否可以要求一方如果出軌了要淨身出戶(笑)?而近日通姦罪確定違憲,若另一半出軌,須以民事請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在損害賠償金額的認定曠日費時,若能以婚前協議約定好違約金,也不失為一種辦法~所以此次就來淺談婚前協議吧!

【 婚前協議常見的約定事項 】

婚前協議屬於契約的一種,所以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原則,雙方想約定什麼事項,若不違反公序良俗、法律強行規定,基本上都是有效的,而一般來說,婚前協議常見的約定事項有下列幾種:

  • 是否維持本姓或冠夫姓、冠妻姓
  • 婚後住所為何
  • 家務分工,諸如倒垃圾、清潔打掃、採買日常生活用品、煮飯、洗碗、接送子女下學等
  • 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與分配
  • 除了家庭生活費用,是否給予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 子女之姓氏是從父姓或從母姓
  • 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 違反義務之賠償條款

上述約定也不是說約定了就硬梆梆的訂在那邊,像是家務分工、家庭生活費用、零用金等,建議在婚姻中隨時依經濟狀況、工作狀況的變更而調整,這樣才是互相信賴、互相體諒的情感婚姻生活嘛。

而所謂的違反義務的違約金條款,除了違反上述約定要賠償若干違約金外,也可以約定雙方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以及絕對不會發生家庭暴力的情況,若有違反應賠償多少的懲罰性違約金。

【 婚前協議會被判定無效的協議事項 】

不過如同前面所提及,婚前協議內容不可以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行規定,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是無效的喔。

而什麼樣的協議事項會被法院認定是無效的呢?

例如:「一周/一個月要行房幾次」、「一周行房超過幾次要給付多少金額」、「如果發生什麼事情,就願意無條件離婚」、「如果發生什麼事情,就願意放棄小孩監護權(即親權)」,因為關於性行為的約束、甚至對價,違反人性尊嚴與善良風俗、而預立離婚條件則與婚姻的目的相違、至於小孩的親權行使負擔仍要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因此涉及此類的約定,都有很大的機率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的條款喔!

文後呢喃

現今社會思潮進步,對於婚前協議其實可以抱持更開放的態度,兩個人在結婚之前透過理性的討論與溝通,先把這些未來會面對到的事項約定好也未必是壞事,總比日後兩個人面對柴米油鹽醬醋茶時,卻還要不斷爭吵來得好!

而上述事項其實只是常見的婚前協議內容,若雙方有其他更細緻的討論,建議仍應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撰擬專屬於雙方的婚前協議,並請律師檢視是否有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可能性,以免約定了一大堆最後卻只是徒勞囉!

以衡法律事務所 

陳思辰律師

想要接收新文章,請加入我們的Telegram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