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或「不離」?到底法院是如何判定?|賴佩霞律師
博士妻子向法院起訴表示,她與丈夫師於2007年結婚,婚後到新竹攻讀博士,之後也到美國擔任交換之助理研究工作,丈夫則在屏東工作,兩人婚後分居超過10年,偶爾才會回到屏東與丈夫同住。但2人常因鎖事爭吵,且丈夫不斷試圖控制她的人生規劃,並沒有顧及她有穩定工作,需要照顧原生家庭,種種舉動對她造成龐大的精神壓力,她提出離婚,一審判准……..。
看到這裡,相信應該有部分讀者對博士妻子的處境心有戚戚焉了。
小編為丈夫點播一首周杰倫的「說好的幸福呢」,請搭配本文一起服用!
But~~~(人生很多時候就是因為出現了這個可怕的But ><)丈夫不甘提出上訴後,雖然妻子依舊強烈表示自己已經不愛丈夫,且沒有任何原因,就是不愛了。
法官審理後認為,女方一再採取消極態度,未試圖挽回婚姻,反觀男方即使被提離婚,對妻子及其他人的關心依舊不變,認定女方應負主要責任,因此駁回女方離婚要求,且女方也須履行同居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離婚方式
依照目前現行法的規定,要結束兩人的婚姻關係,主要的方式有三種:
兩願離婚
也就是俗稱的協議離婚,只要兩人把離婚條件用 書面約定清楚,加上 兩個以上的證人簽名,然後再一起去戶政登記,就可完成。(PS.沒有登記之前,一切都是假的)
調解離婚
在法院透過調解或和解方式表示離婚意願。優點是於進行戶政登記時,不需兩人偕同,可避免尷尬,或是一方反悔不願陪同前往辦理離婚登記的風險。
裁判離婚
當兩人像新聞中主角各有堅持的時候,只能交由法院來裁決。這時是否符合離婚的標準,就是以 民法第1052條 規定加以判斷。
裁判離婚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了10款的裁判離婚事由,實務上最常適用的,是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夫妻一方不堪對方同居虐待(例如有家暴的情形,不論肢體或是精神上的都算)、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常見的是外配離家後就人間蒸發)。
假設沒有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1-10款離婚事由,還是可以適用第1052條第2項的「 前項以外的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
不過,要注意的是,請求方針對訴請離婚的重大事由,和對方相較,必需可歸責的程度較低或是相同(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庭決議 參照)。不然,法官很容易會覺得你是來亂的,明明就是自己有問題,還來訴請離婚(指)!
被翻盤的原因
新聞中的博士妻子主張離婚的原因之一,是因為兩造分居長達10年。但男方表示,2人愛情長跑多年,婚後他支持妻子繼續攻讀博士學位,也體諒妻子舟車勞頓,便同意她在北部租屋,2人因此分居。因此兩人分居存有正當的事由。再者,分居期間,先生也時常打電話、傳送簡訊及EMAIL關心妻子,逢年過節也會問候及送禮給妻子家人,即使被妻子提起離婚訴訟,也不曾改變。
且依新聞報導內容,博士妻子還在二審表示「不愛了,就是不愛了」,似乎更讓法院加深這件離婚訴訟的事由,應該不是先生方面的問題的印象。按前面介紹的實務認定標準,最後二審判定博士妻子的歸責程度較高,需履行同居義務的結果,也就不意外了。
文後呢喃
相愛容易,相處難。
兩人相愛時,覺得任何困難可以克服,一旦感情消逝,一句「不愛了,就是不愛了」,也可以抹煞先前種種。但請記得,法律上解消婚姻關係的標準,其實和我們想像的並不同。以免判決結果不如預期,又會有「法官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感嘆了~~
恆安法律事務所
賴佩霞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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