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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和侵害配偶權原來是不一樣的事情!|蔡政峯律師

報載已婚張妻和權男長達6年的婚外情,為何最後報導卻說不構成通姦罪但卻張妻和權男卻要連帶賠償張夫30萬元呢?(新聞連結

首先呢,這是因為刑法規定的通姦罪和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不一樣的東西。

也就是說「張妻和權男長達6年有婚外情」這個事實本身,會因為刑法、民法不同的規定而有不同的結果,就像開車不小心撞到人同時會吃上過失傷害(刑事)、損害賠償(民事)是一樣的意思。

刑事責任上

因為涉及到的是人身自由的處罰,所以刑事程序要求證據的證明力(也就是說服法官的力道)相較於民事程序是嚴格許多的,從而衍伸出我們常常聽到的「無罪推定」、「嚴格證明」等等法律原則,也就因為如此,所以通姦罪的案子我們常常都會聽到要達到「抓姦在床」這樣的地步,因為刑事責任上需要證明確實發生「通姦行為」,所以在目前多數實務上,單憑曖昧簡訊常常不構成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就是這個原因,因為曖昧簡訊只是文字,無法明確的證明性交行為或是通姦行為的有無。 

#舉證責任不在本篇討論範圍 

#如何證明二人發生性交是另一回事

#刑法上通姦行為和性交行為略有不同我們改天再說

民事責任上

民事責任上的妨害家庭的概念,是指配偶互負忠貞義務衍生出的「配偶權」,而此權利目前已廣泛被我國司法實務認定屬受保障的權利範圍,所以,簡單來說,只要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就要賠錢!而張妻和權男的曖昧簡訊若達到男女朋友的地步,則張妻顯然違反了忠貞義務,張妻和權男聯手侵害了張男的配偶權,所以法院才會判他們要連帶賠償30萬元!這樣簡單的說明,大家現在懂不懂了呢?通姦和妨害家庭是不同的事情喔!

#有老公又有男友就是要賠錢的意思

#有老婆又有女友也是要賠錢的意思

大仁律師事務所

蔡政峯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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