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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未盡扶養責任的父母,子女可否拒絕扶養?|蔡宜臻律師

一名黃姓老農退休後,多次身體不適送醫,經診察出罹患小中風出血病症,住院復健治療後返家,因無人照料在家中跌倒多次後再度入院,經醫師評估已不適合獨自居住,從2018年4月起住進養護中心,接受照護迄今,安養費每月3.5萬元。而他的兒子則是指出,父親在他年幼時有外遇、賭博等行為,長期在外地工作不回,是由母親扶養長大,且父母在廿多年前就離婚,父親也沒養過他,因此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面對兒子的主張,黃姓老農表示,年輕時與妻子一同在梨山務農,之後因子女已屆學齡,於是在桃園市買房,讓妻子留在桃園照顧子女,自己則返回梨山種植蘋果以維持家計,此後與妻子因分隔兩地而漸生嫌隙,後來妻子自行售屋,自己分文未取,後來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失去家庭、妻子、子女、房產,從此孑然一身。最後法官綜合一切情狀,認為黃姓老農身為父親所盡責任或許並不足夠,但離婚前、後仍有扶養照顧孩子之事實,並非全然未盡扶養義務,裁定兒子不能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新聞連結)。

父母沒養我,我可以拒絕扶養他們嗎? 

實務上碰到一些子女從小遭父母一方或雙方棄養,甚至虐待,成長過程受盡委屈,等好不容易成年獨立,有了自己的生活後,卻被未曾謀面的父母訴請給付扶養費,或遭社會局追討安置費用等案例。

面對如此不盡責的父母,若仍要求子女必須負完全的扶養義務,似乎有欠公平且嚴重背離一般民眾之法感情。因此,在99年修正民法時增訂第1118條之1,打破過去「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觀念,將父母子女間「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也就是說,父母應善盡義務、再享權利;而子女則是先享權利、再盡義務。

子女在哪些狀況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依照 民法第1118條之1 規定,如果父母過去有對子女、子女的配偶或子女的直系血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子女是可以請求法院裁定「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如果父母有以上情形,且「情節重大」的話,法院得裁定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什麼樣的情形,會被認定是民法第1118條之1「情節重大」而得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立法理由 中提到:故意致子女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情形。另外,如果子女從小到成年以前,父母都「從未」負擔任何扶養義務,也會被法院認定達到情節重大之程度。 

法院如何認定父母有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呢?

基本上舉凡能證明父母有未扶養之事實都可以作為證據,實務上多是傳喚親屬作證為判斷依據。

關於案例新聞,法院應是依親屬所證述內容認為黃姓老農在離婚前、後,均有扶養照顧兒子的事實,並非「從未」扶養兒子,故與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並不符合,因此駁回黃姓老農兒子之聲請。

在法院減輕或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前,所發生的保護或安置費用是否仍需要子女負擔呢?

這就會牽涉到扶養義務的免除究竟有無溯及效力的問題。目前實務上,似乎只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1號簡易判決,認定扶養義務的免除應有溯及效力。多數法院仍然採取無溯及效力的見解。

換句話說,也就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必須自法院裁判確定了,才會生效。不過,筆者認為多數實務見解對於被遺棄的子女來說仍然有些不公平,因為原本音訊全無的父母何時會出現請求扶養? 何時會被社會局安置? 等都是無法事先預測的,加上免除扶養義務生效的時點又取決於案件進行之速度,對於這些被遺棄的子女來說,其權利義務都將處於非常不確定的狀態,且如此操作恐有使民法第1118條之1的立意大打折扣。

子女是否可以不用等到未盡扶養責任的父母前來要求扶養,就主動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

這種請求法院認為是子女的權利,所以子女可以主動請求法院裁定,而無須等到被父母告上法院,才被動提出抗辯。面對目前實務多數採取免除扶養義務須自裁判確定時起才生效的情況,在父母尚未提出給付扶養費請求,或受社會局追討父母緊急安置等費用之前,子女就先提告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或許不失為一個預防的手段。

文後呢喃

民法第1118條之1條原是用來保護這些受害子女,結果,這些受害子女就算取得減免扶養義務的裁定,但因效力不溯及既往,仍可能會被社會局依照 老人福利法第41條 規定,強制執行保護安置費用,成為受害子女揮之不去的夢靨!如此運作結果,將使民法第1118條之1徒具形式,立法及法院實務都應朝著確實保護受害子女的立場,統一減免扶養義務生效的時點及扶養義務範圍之相關見解,使子女減免扶養義務的同時,不用再負擔保護安置等相關費用,方才合理。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蔡宜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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