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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電梯被狗咬 憤怒大媽求償3億精神慰撫金合理嗎?|翁健祥律師

《新聞事實》新北市中和區1名何姓婦人2014年遭康姓女鄰居養的狗咬傷右手背,氣得她要對方賠償600萬1410元醫藥費及2億9588萬8590元精神慰撫金;新北地院認為何婦的求償金額過高,僅判康婦賠償醫療單據的1409元及1萬元精神慰撫金,並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所謂「慰撫金」,有稱為精神慰撫金或俗稱精神賠償,在我國法律上依據主要是指 民法第194條第195條規定 :以法律明文之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益受損害,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除了在法規中有極少數直接規範慰撫金之種類與金額者,如《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付標準》,是直接將受傷、身心障礙及死亡等類型之慰撫金明文規範金額外,一般情形得否請求慰撫金仍應以民法規定為原則。

何種類型的權益受損害可請求慰撫金?

僅限於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例如侵害配偶權)等「非財產上損害」。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 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3項》

「其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基上,原則上必須要是法律有規定之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或其他人格或身分法益受侵害情節重大,這些類型的侵害行為除了可能造成財產上的損害(例如醫藥費),也會造成被害人或其家屬精神上感到痛苦,而這種精神上痛苦難以直接用計算財產損害方式衡量,所以立法者特別規定受害人可以針對精神上痛苦得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財產上損害無法請求慰撫金

依通常情形一般人對於珍愛的物品毀損(財產上損害)也會感到心痛,而希望能要求精神賠償。

但我國目前法律規定得請求慰撫金的權利項目僅限於特定類型非財產上損害,對於財產上之損害,例如心愛的跑車瑪莎拉蒂車禍毀損,雖然車主可能也會感到精神十分痛苦(即俗稱跑車事故後就變成目屎若滴),但就財產上車輛損害只能夠請求損害賠償填補車價損害或修復原狀,而無法因對於物品有深厚感情而得主張請求慰撫金。

不管是珍愛的跑車、視為家人之毛小孩動物遭受損害,都是財產而屬於財產上損害,依現行法律與法院實務見解都不能請求慰撫金。

慰撫金的計算標準

(一)關於慰撫金之計算標準,除了在 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目前有《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等法規,具體列出:

「生命之損害賠償慰撫金應斟酌請求權人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經濟狀況及其他情況,每一請求權人核給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至八十萬元整。同一被害人有數請求權人時,總額最高不超過三百萬元整。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慰撫金:則區分輕傷、重傷及植物人等各種不同情形,分別訂定輕傷最高25萬以下、重傷細分等級由50萬到150萬元、植物人200萬至300萬」等不同參考金額。

(二)在 一般民眾向其他個人或公司請求民事賠償案件,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計算慰撫金之標準,完全交由民事法院法官個案認定,就如同本則新聞中之大媽雖然請求近3億元之慰撫金,但法官僅判准1萬元之慰撫金。

而法院就計算慰撫金之方式,通常判斷標準如下:

關於慰撫金之多寡,應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亦應審酌被害人之地位、家庭情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俾資為審判之依據,故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最高法院51台上第223號判例、86台上511號判決意旨 參照)。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法律沒有直接規定慰撫金計算方式與標準,而係交由法官個案審酌判定,所以也可說是沒有具體明確的計算公式或標準。但由法院判決可歸納出慰撫金高低與損害的類型和痛苦程度密切相關,通常金額順序為生命權(死亡)、重傷、輕傷。

結論

因為精神慰撫金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特定權益之非財產上損害」方得請求,而本則新聞大媽主張「身體受傷」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得主張慰撫金之權利類型。

在一般傷害案件中除了醫藥費等財產上損害外,精神慰撫金常成為民眾請求損害賠償之重要項目,原因除了身體受傷真的會讓人覺得精神痛苦外,因為請求慰撫金是針對非財產上損害,在提出慰撫金的請求計算上不用檢附實際損失單據而容易開價,所以常會發生如新聞中之大媽提出天價慰撫金金額請求法院判決之情形。

筆者在多年律師執業生涯中,常遇到民眾詢問各種類型如生命、傷害等損害之慰撫金有無「法院標準或參考金額」,但實際上因為每一件個案的情形都不同,故很難具體統一回答所謂參考公定金額,但依法院判決查詢分析可得出一個區間範圍,歷年法院判決的慰撫金金額最低有5000元,最高曾有300萬元案例(筆者自己遇過最高300萬元,但有文獻資料稱曾有500萬元之慰撫金判決)。

文後呢喃 

本件新聞上大媽請求將近3億元的慰撫金,如果是單純的民事訴訟求償案件,依規定需繳納訴訟標的金額約百分之一計算之裁判費給法院,以求償3億計算需先繳納約243萬元裁判費,故一般人還是會先評估求償金額的合理性以避免損失裁判費。但本案大媽顯然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程序求償(先提告刑事傷害,再利用刑事程序附帶請求民事賠償),不用先繳納200多萬裁判費給法院,也才有可能出現此種天價請求慰撫金的民事案件。

財產上損害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就是無法請求慰撫金。

筆者認為此種立法方式應屬合理。因為如果財產上損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那每個人日常所面臨的求償風險將會過高,路上每一輛汽機車都是車主的愛車,如果不幸發生車禍受損除了可請求賠償回復原狀外,車主一定會主張愛車如同自己的小孩一樣珍視,用車輛受損導致精神痛苦請求難以具體衡量計算之慰撫金要求法官判決,則除可能增加訴訟案件外,也發生縱使投保汽機車保險都無法完全轉嫁避免的過高法律風險。

鼎力法律事務所 

翁健祥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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