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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員、褓姆虐兒事件實在太誇張啦!你該知道怎麼制裁這些虐童的行為!|蔡宜臻律師

《新聞事實》新北市永和淯薪托嬰中心涉嫌虐童,不但持木製鍋鏟重打嬰幼兒腳底板,還將幼童塞入櫃子中,面對記者詢問時,又強硬回擊「不然你想怎樣?」供稱是情緒失控,不是施暴,引來網友怒火。揭發的議員更指出,托嬰中心更要求所有老師簽下禁止爆料切結書,否則得罰300萬;更有爆料者提供,托嬰中心對付這些愛哭的孩子們,甚至還會殘忍的以手指掐膝蓋關節和按壓兩側太陽穴法,「要讓小孩會痛會怕、但家長又看不出痕跡!」(新聞連結)。

如此惡劣囂張的托嬰業者及托育員,行政主管機關除了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可對其處以勒令停辦、罰鍰外,動手施暴者還會面臨什麼樣的刑事制裁?

新聞報導的畫面,該托嬰中心的老師,先是用鍋鏟爆打幼童腳底,並用粗暴手段拉扯幼童上下搖晃,最後更將幼童塞入櫃子之中,很難接受那麼年幼的孩子,還不懂言語表達,哭就是他們唯一的語言,竟被這麼「慘忍至極」的對待,孩子淒厲的哭聲,聽得令人痛心憤怒。

這樣令人髮指的行為,除了罰鍰的處罰外,另外還可能構成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第304條之強制罪。

而其中刑法第286條及第304條強制罪都是所謂 非告訴乃論罪(編按:別再說「公訴罪」啦!),所以縱使幼童的父母親尚未提告,只要檢察官透過媒體報導等途徑知有犯罪嫌疑後,就可以進行後續的偵查起訴。另外,若最後適用的法條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未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還可以依照 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規定,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否要有具體之身體傷害,才會構成刑法第286條? 

依照報載的爆料者所述,該托嬰中心會以手指掐膝蓋關節和按壓兩側太陽穴等讓幼童家長看不出痕跡的方式進行凌虐、傷害,施暴者以為這樣就能躲得過相關刑事責任嗎,我想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刑法第286條在101年12月5日修正前之規定,係以有妨害被害人「身體」之自然發育結果為要件,故傷害幼童少年「精神健康」的凌虐行為,就不在本罪範圍,若被害幼童身體外觀並無具體體傷,則至多僅得論以3年以下法定刑之傷害罪,對於幼童少年的保護顯有疏漏,故修法後即將處罰態樣,修正為「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故本件被害幼童即使沒有具體體傷,只要影響身心健全發展者,還是會構成刑法第286條

文後呢喃

面對近來虐童事件頻傳,兒童弱勢的特殊性已漸被關注和重視,去年通過之刑法修正草案,即增訂凌虐幼童致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凌虐幼童致重傷則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且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只要凶手在有生之年被抓到,都要接受法律制裁,就是希望透過立法加重刑責,以遏止對沒有抵抗能力之幼童施暴之悲劇。(延伸閱讀,【凌虐兒童,處罰法條修正了!】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但法律畢竟只是其中一環,相關制度面倘能一併檢討把關,幼兒弱勢的保護方能真正的落實。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蔡宜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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