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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包會構成犯罪嗎?|陳鴻儀律師

《新聞事實》報載台中有名男子於凌晨全身是血倒臥在中清路全民醫院前,後被發現緊急送往中國醫藥大學急救。期間全民醫院曾接獲不明男子電話告知:「有人躺在你們門口」,隨即掛斷電話,因此懷疑是為避免被人發現而丟包在較小型的醫院….(新聞連結)。

事實上,丟包似乎成為我中華民國最平等、溫和有禮的待人處事方式了(酸酸的),因為不論你的性別、年齡、身分、地位為何,都可能丟包別人或是被丟包,這個我們可以大家隨意用

「丟包」拜見一下估狗大神,就可以發現:

看到這邊,不知道讀者有沒有發現怎麼有的丟包被用 刑法遺棄罪 送辦,有的好像就沒消沒息了,那麼,我們該怎麼正確丟包呢?哦,不對,應該說差異在哪裡呢?

這就要來看看刑法有關遺棄罪的規定

處理事情請用對正確方法。丟包有分合法跟不合法,丟包前還請諮詢律師。^_^

刑法遺棄罪是規定在 刑法第293條 以下,依行為人有無義務而設有 無義務遺棄罪刑法第293條)及有義務遺棄罪刑法第294條),兩者刑度不同。

無義務遺棄罪

犯罪構成要件是:「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刑法第293條第1項)。顧名思義,只要你把一個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的人(無自救力之人),讓他處於無法受保護的狀態(遺棄),就會構成這個犯罪。

例如把車禍昏迷的人穿上忍者常穿的迷彩,使他跟大地景色融為一體雖然沒有移動這個人,但因為這個昏迷的人此時形同已遭外界隔絕,故這樣的行為有可能構成本罪。

有義務遺棄罪

犯罪構成要件則是:「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刑法第294條第1項)。可以看到本罪的要件除了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外,又多了一個行為人需有救護的義務,這個義務可能來自法令上的要求可能因為契約而承擔有保護他人生命的義務,這也是刑法第294條的刑度比第293條要高的原因。

實務見解的歧異

那有人可能會問到丟包在醫院這個被丟包人就會獲救,應該就不算遺棄罪了吧?這個在最高法院曾經存在不同的判決,有的判決認為要考慮無自救力之人所在位置是否發生危險,有的判決認為不需考量。

文後呢喃

因此,由前面說明可以知道,同樣是丟包,必須要考慮到被丟包人的狀態、所在地點、丟包人的身分,才能確定是否構成遺棄罪。

因此丟包前請三思,處理社會事請循正常管道;否則不小心犯罪了,不要說你都有在看 #法律新幹線 充實法律知識。

陳鴻儀律師事務所

陳鴻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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