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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性侵不起訴,反告誣告會成立?|賴鴻齊律師

最近看到一篇新聞,新聞內容為「高姓男子服役期間到女性友人租屋處過夜,兩人發生性行為。女子的男友凌晨造訪,看見兩人同躺床上,拂袖而去。女子事後指控高男涉嫌性侵,高辯稱男歡女愛未強迫。檢方以女子說詞反覆,且未有明確事證證明高男性侵,處分不起訴。」(新聞連結

今天我們不是要講性侵相關,而是女子對於高男提出的性侵告訴,會不會因為性侵不起訴,而成立誣告呢?

首先,成立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的前提是要行為人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比方說,明明就知道沒有違反性自主,卻向檢警說高男沒有經過她的同意,就強迫她與之性交。目的純粹只是想要他人受到刑事的處罰,而向檢警報案、提告等。

看到這邊,讀者可能會想說,那在本件應該會成立啊!

但事實上,不一定!

因為性侵是否成罪,重點還是在於證據,證據不足並不代表沒有這樣的事實存在,而是表示沒辦法說服檢察官有這樣的事實存在,在本件中,就是因為證據不足,無法達到檢察官的起訴門檻而不起訴。

本件誣告罪成立的重點會在於,女子是不是為了給男友一個交代而虛構性侵的事實,此時就又要看是否能夠證明女子所申告的事實是完全捏造出來的,比方說,高男提出與女子間的曖昧簡訊,裡頭所顯示的內容,與女子所述完全不同等等可以用來推翻事實的證據。如果沒有此類證據的話,女子也不會成立誣告罪的(很多時候這樣的證據不多也不容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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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補充個實務見解供大家參考!

按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其事實誇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式,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固均不得謂屬於誣告,即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然無因,只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證據不充分,致被誣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得謂成立誣告罪(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581 號、46年台上字第927 號判例、97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上林法律事務所

賴鴻齊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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