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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與K老師之戰-論公然侮辱與誹謗的不同|陳鴻儀律師

在K老師繼「K8下」後,K老師又因稱自己肌肉量達80%,而遭館長砲轟,這對平時有健身的鄉民來說,真的是在組間休息又多了一個話題可講(話說筆者不知道有多久沒在組間休息了)。原本也只是看看笑笑就過去的趣聞,但內文既然提到「外傳KIMIKO打算提告」,依大家看熱鬧的專業度,應該知道K老師最有可能提告的是刑法「妨害名譽」,但具體規定為何?今天就簡單帶讀者解析一番。

常言道吉人會先問自己有沒天相,那告人前當然也要先問你要告什麼。因此在提告前,我們應先了解妨害名譽在刑法上的規定。

刑法上設有兩種罪,特別是用來保護你我的名譽: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思是你如果在公開場合(公然),沒有說明具體發生什麼事,而用輕蔑的言詞罵人,因而貶低了該人人格(侮辱)的情況,例如罵別人王八蛋、或是以三字經形容大草原風景。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即當你具體說了一件有關別人虛偽的事,使他人在社會上評價受損,而且你做這件事是基於為了讓大家都知道的目的(意圖散布於眾),那麼就構成誹謗罪,例如小王明知道經理廉潔自持,但還是用電子郵件寄信給公司全體員工,說經理盜用公款。

由上面簡單的說明應該可以知道,如果K老師真的提告,其後果為何顯而易見,這也是為何在網路身經百戰的館長聽到後會嗆:笑你不敢告,你現在趕快告。

文後呢喃

最後還是要提醒鄉民們,遇到這種情況,發文前記得三思。

陳鴻儀律師事務所

陳鴻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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