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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消滅時效」(三)⎥江皇樺律師

我們這次介紹時效的「中斷」、「重新起算」」、「不完成」!

終於到了「消滅時效」的最後一次了。上次比較了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的不同,最後一次我們就乖乖回歸消滅時效吧,也就是時效的「中斷」「不完成」「重新起算」。

什麼是「時效中斷」?

簡單來說,時效的「中斷」就是你行使了你的權利,導致先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通通不算數。
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我借錢給A,過了兩年向A行使權利,也就是要A還錢,這個時候原本已經經過了兩年的時效就會中斷,也就是不算數啦。但既然有中斷,當然也會有「不中斷」的狀況。
從民法第130條以下,詳列了各項的不中斷情況,以上面的例子「請求」來說,如果我向A請求還錢了,卻沒有在六個月以內提起訴訟叫A還錢,這個時候時效就會「不中斷」,也就是先前已經過了兩年的時效,會加上六個月繼續進行。而其他詳細的中斷事由各自也有不中斷的情事,但由於篇幅有限,大家有興趣的可以google更詳細的說明。

什麼是「時效重新起算」?

再來,時效中斷以後,原本已經進行但因為中斷而消滅的時效,就要「重新起算」。
以上面提到的例子來說,假設我提告了,也判決A應該還我錢,這個時效就會從判決確定的時候「重新起算」,先前進行的時效就通通因為中斷而消滅了。

什麼是「時效不完成」?

最後,與時效中斷很像的,是時效的「不完成」。
在民法第139條以下,同樣地也規定了諸多時效「不完成」的狀況,所謂的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快要終止時,因為發生了不可抗力的狀況或是法律規定的事由,使得原本應該完成之時效,於不可抗力或是法律規定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以促使權利人要趕快行使權利讓時效中斷的制度。
與時效「中斷」不同的是,時效的「不完成」並不是讓時效重新起算,而是讓時效在將要完成的時候,先不讓時效完成的制度。
以民法第139條規定為例:「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延續上面的例子來說(我跟A又出來了),假設這個債權以經過了14年11個月又30天,眼看已經是時效完成的最後一天了,這時候我也打算向A要求還錢了,但卻發生大地震,導致我無法聯繫或是見到A向他請求。
這個時候,時效在地震結束以後,依民法第139條規定,在一個月的期間內時效不完成,意思是時效在這個時候會「延長一個月」,讓我在這一個月內趕快向A請求叫他還錢,以中斷時效。如果我在這一個月內沒有向A請求或是做其他中斷時效的行為,在這一個月過後,時效一樣會完成,我再向A請求,A是可以拒絕還我錢的。

結語

講到這裡,分了三次說明的消滅時效大概就告一個段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