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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欠錢了,要怎麼追討?|陳鴻儀律師

《事實》今天來談談筆者在做法律諮詢最常遇到的問題:借了好朋友錢之後,簽了借據,卻一直要不回來,偏偏金額標的又不高,請律師也不划算,這時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呢?

為使債權人能儘速實現債權,民事訴訟法的制度中有一簡捷之督促程序-支付命令,只要債權人聲請符合法律規定要件,法院即可核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基本概念

債務人如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白話文:支付命令就可以作為發動強制執行的依據),債權人可以拿著支付命令裁定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如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以上內容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規定)。

取得法院支付命令後,要做什麼?

接著,債權人取得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

  1. 可先執該等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之財產清冊(個人名下資產,例:不動產、動產等)及個人所得清單(個人所得明細,例:薪資收入、股票利息等),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
  2. 如確認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債權人即得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具狀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經執行程序實現債權。
  3. 如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受清償或未完全受償,法院將核發債權憑證(記載原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對象、金額及執行受償情形之證明文件),債權人將來可以再拿此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

結論

倘遇有債務人欠錢不還之情形,債權人可選擇以支付命令之方式實現債權,較為快速簡便。取得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可先執該等文件向國稅局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縱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仍建議向法院聲請執行,並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以利將來得執該債權憑證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

然須特別注意者,債權憑證亦有時效問題,時效會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故每隔一段時間,於消滅時效期間將屆至前,即須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至於時效之計算,原則上與原執行名義相同,惟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參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

陳鴻儀律師事務所

陳鴻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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