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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遇到救護車,可以不讓車嗎?|黃志婷律師
日前,台南市有民營救護車開進巷弄中準備載送病患,卻遇到對向轎車駛入該巷弄,轎車駕駛非但不肯讓道,甚至下車報案請警方驅離救護車,阻礙救護,像案例中這位不願禮讓救護車的駕駛,可能會涉及什麼責任呢?(新聞連結)
首先,當汽車遇到救護車時,救護車一定都有優先路權嗎?
答案是要「視情況而定」,假如救護車是正在執行救援的緊急任務當中,為了不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的黃金時間,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規定,聞見救護車警報聲和警報器的駕駛,應該要立即避讓,不要惡意超車,更不得一路尾隨,是以救護車有優先路權。反之,如果救護車已經結束勤務,這時就回歸到一般的汽車行車規則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本案例中,民營救護車正在執行醫療救護任務中,又以當時巷道寬度不足的情狀來說,轎車駕駛應該立即倒車暫停路邊,禮讓救護車通過。然而本案例的轎車駕駛不僅未立刻讓道,反而要求救護車開走,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因此,本案例轎車駕駛不僅須繳納罰鍰3,600元,汽車駕駛執照也會被吊銷,須等1年之後才可以考照重新上路。
觸犯刑法之強制罪
另外,假如本案例的民營救護車因為汽車擋道無法駛離,擋道的駕駛還可能觸犯刑法上之強制罪;如果是消防局的救護車的話,甚至可能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公務罪,最重均可處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
所以下次遇到救護車,為了避免受處罰,並且讓需要救護的人盡快得到救護,還是盡速禮讓,趕快閃開囉!
合里法律事務所
黃志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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