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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員幫被搜索的住戶通風報信會否構成犯罪?|鍾亞達律師

《新聞事實》在高市中華五路某大樓擔任保全組長的曹姓男子,接獲值班保全員來電指稱有員警拿拘票和搜索票準備辦案,曹直覺可能是與他交好的施姓住戶有關。曹男趕回大樓了解後,確認員警要逮施男,竟連續撥了5通電話通知施男快跑;施男接獲消息後,帶著女兒跳窗到隔壁民宅請求屋主讓其躲藏,但屋主不同意,其後警方循線找到並逮捕仍在隔壁民宅中的施男,曹男也被檢方依洩密罪起訴。(新聞連結

《法律評論》

保全人員通風報信一事,在實務上確實時有所聞。不過這個案子稍微又牽扯到更有趣的幾個法律問題,我們就分保全組長曹男、被搜索人施男與隔壁民宅的搜索等三個部分來簡單分析一下。

保全組長曹男洩密的刑事責任

新聞中提到的「非公務員洩露業務知悉之國防以外秘密罪」,那麼一長串的罪名到底是什麼犯罪呢?

刑法上的「洩密罪」大致可以先以洩漏之秘密是否與公益有關為標準,區分為侵害國家法益之洩密罪侵害個人法益之洩密罪;侵害國家法益之洩密罪中,又以所洩漏之秘密是否與「國防」有關而區分不同之罪名,而如果所洩密之內容「非」國防有關之秘密,則行為人必須要是公務員、或是基於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一定秘密,才有可能成立犯罪。

本案中,曹男的行為妨害警方依法搜索毒品犯罪權力之行使,所以屬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罪,且其知悉該秘密是因為其擔任保全組長之職務、業務,所以觸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犯罪。反面來說,如果曹男並不是保全組長,只是剛好路過一樓、剛好聽到警方要搜索施男而通風報信,那麼其行為就不會構成犯罪。

被搜索人施男逃跑的責任

刑法第161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一般所稱之「脫逃罪」。本案中施男並不是已經「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所以再怎麼逃都不會構成本罪;然而,如果施男是在被逮捕、送回警局的路上想辦法脫逃,那就有本罪之適用。

警方是否有權進入隔壁民宅搜索施男?

如果隔壁民宅屋主同意施男留下,並且在警方到門口詢問時佯稱沒有此人、不同意警方入內搜索,警方是否可以持搜索施男之搜索票進入隔壁民宅搜索、逮捕施男?

原則上,答案是否定的。搜索票需要記載搜索的詳細處所,並經過法官同意,警方才能合法發動搜索權;而本案中警方原本只要搜索施男住家,與隔壁民宅並無關係,所以除非隔壁民宅屋主同意,否則警方不能進入隔壁民宅,因為搜索原則上必須要有搜索票。

不過,由於本案中警方同時也有拘票,所以如果依現場狀況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施男)確實在該民宅內時,警方例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逕行搜索該民宅。

結論

所謂的「法治國」並不是在說人民要守法,而是國家的權力應該要受法律所約束、節制,不得恣意侵害人民之權利;然而,人民同樣也必須尊重國家依法行使的公權力。

本案中,警方已依法取得拘票、搜索票等令狀前往施男住宅進行搜索,卻差點因保全組長的通風報信而使先前努力功虧一簣(這邊我姑且先假設警方先前取得令狀前的偵查行為都合法),這樣扯國家後腿的行為,其實也就是一種讓納稅人浪費稅金的行為(想想警方、檢方、法院花了多少時間與精力在這上面),實在不太可取。

總之,希望這種情形盡量少發生點啊…。

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 

鍾亞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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