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介紹(二)//刑事上訴期間延長為二十日,再議期間延長為十日|翁健祥律師
在民國108年12月17日,刑事訴訟法有許多條文制度大幅度修正,其中有個很重要的部分是救濟時間的延長,過去長久以來法律規定民事案件上訴期間為20日,但刑事案件上訴期間僅有10日,造成許多當事人記憶困難且容易超過刑事上訴期間而影響其上訴權益。但或許因新法公布修正的時機正逢農曆新年以及武漢肺炎蔓延,筆者觀察到許多人還不太清楚刑事訴訟法已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甚至連司法院的網站業務綜覽-刑事程序介紹網頁、新北地方法院之刑事Q&A網頁等都還沒有即時更正,仍然在網頁上將刑事上訴期間記載為舊法規定的十日,為了法律新幹線讀者權益及律師的社會責任,筆者特別撰文簡介說明此次刑事訴訟訟法關於救濟期間之修正。
一、刑事上訴期間由舊法的十日延長為新法的二十日
(一)甚麼是上訴?
刑事訴訴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白話來說,刑事程序的被告可以自己上訴、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獨立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345條參照)。
(二)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修正條文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後,上訴期間已經變更為二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依同法第65條規定:「刑事上訴期間之計算方式依民法之規定。」
因此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舉例而言,被告住所地為台北市大安區於109年2月3日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上訴期間為20日,則末日為109年2月23日,但因末日為星期日,故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之次日,即109年2月24日星期一為上訴期間之末日。
溫馨提醒:雖然刑事訴訟法上訴期間有如同民事訴訟法末日為例假日休息日時以次日代之規定,但因為錯過上訴期間的效果是上訴駁回,原審判決就會因此確定,有經驗的律師都會提醒直接計算不變期間20天,寧可早點上訴,千萬不要拖到最後一天才上訴,因為你永遠不知道自己會不會算錯上訴末日。
二、刑事再議期間由舊法的七日延長為新法的十日
(一)甚麼是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相對於上訴是刑事被告對於法院判決不服的救濟方式,再議則是刑事犯罪的告訴人對於提告獲得不起訴的救濟方式。告訴人對於其提起告訴的對象(即刑事被告)如果受到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通常指刑事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有對於該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權利,請求高等法院檢察署重新再審議,如果高等法院檢察署認為告訴人的再議有理由,通常就會將案件發回地檢署重新偵查。
(二)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修正條文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後,再議期間已經變更為十日
三、結論:法律程序上之上訴、抗告、再議等期間長短,會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一般人或許會覺得,上訴期間的長短好像不是特別重要,就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後就立刻上訴即可。
但如果有實際成為刑事被告或刑事告訴人的法庭經驗者,就會清楚知道「上訴期間」會絕對影響當事人的上訴意願與機會。
在現代社會中當事人往往因為求學、工作等因素而沒有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常常等收到戶籍地的家人通知有判決書時已經過好幾天,這也是許多刑事被告收到判決書後已經過了快一星期,等拿到判決書只剩二、三天可以上訴。
而且有關於上訴或再議等權利行使,雖然沒有限制一定要親自到法院遞狀,也可以用郵寄方式遞狀,但是如果用郵寄方式寄送上訴狀或再議狀,是以「法院或地檢署收到上訴書狀日期為準」,「不是以郵局收件日期為準」,這也更壓縮了當事人的用郵寄方式上訴的時限。
故此次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修正的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規定之上訴期間為十日,相對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之上訴期間為二十日,實嫌過短,爰比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修正為二十日,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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