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放整齊就不是「雜物」?-淺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賴鴻齊律師
《新聞事實》桃園某社區大樓陳姓住戶把鞋櫃放在走廊,管委會要求移走仍置之不理,桃園市工務局人員以陳男堆雜物妨礙逃生,開出四萬元罰單。陳男不服,打行政官司抗罰,一審法官認為把鞋櫃列為「雜物」是擴大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此判決撤銷裁罰。
《法律分析》
公寓大廈樓梯間的使用糾紛,一直是一個歷久不衰問題,近日筆者進行法律諮詢時,有位民眾表示因在自家住處樓梯間擺放私人物品及鞋櫃而遭管委會勸導清理,管委會並表示如仍不回復原狀,將報請主管機關開罰云云,民眾認為無論鞋櫃及物品均未阻擋通行,管委會明顯藉故找碴,並拿上開新聞主張主管機關開罰也於法無據。
一審法院認為
上開新聞中,一審法官認為鞋櫃放置地點固然係公共空間,然鞋櫃是每家每戶必備之用品,如何能稱為「雜物」?!況陳男已將鞋櫃緊貼牆壁,且所有鞋子均收納於鞋櫃,並未妨礙逃生避難及出入通行,是桃園市政府處罰陳男乙事,明顯違法不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6號判決參照)。
二審法院認為
嗣桃園市政府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則認為基於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明定樓梯間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係因公寓大廈之共同走廊及樓梯間本應維持暢通無阻,始能避免妨礙逃生避難。
若一經堆置物品,則因所堆置物品之空間係佔據前揭公共空間,自難免會影響該公共空間之出入或通行之虞,此即與該原本設置之目的有違。
尤其是在有緊急狀況下抑或照明不足等情形時,苟該公共空間堆置物品,不論是設置柵欄、門扇,抑或放置如本件情形之鞋櫃,因屬個人住戶所設置或擺放之行為,則其設置或擺放是否妥適或有無管理,均屬個人住戶私人所為,非全體住戶所能知悉或注意,即有可能造成欲利用該公共空間者通行或出入之阻礙,違反上開條文之規範目的及立法意旨,此與堆置物品之屬性、大小及堆置之目的無關,故二審法院廢棄一審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92號判決參照)。
結論
是以,無論有無擺放整齊,鞋櫃及私人物品均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雜物」,管委會勸導民眾清理樓梯間之私人物品及鞋櫃,將樓梯間回復原狀,並非無端生事而係於法有據,民眾自應將樓梯間淨空回復原狀,以免徒生糾紛。
【補充說明】樓梯間擺放雜物可能衍生之刑事責任
一、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如他人在通行時,因樓梯間所放置雜物而摔倒受傷,則住戶將涉犯過失傷害罪。
二、阻塞逃生通道罪(刑法第189條之2):
樓梯通常係供所有住戶進出及緊急逃生之用,則如住戶所擺放雜物已經達到使他人難以通行之程度,將涉犯阻塞逃生通道罪。
三、竊佔罪(刑法第320條第2項):
樓梯間係住戶所共有,如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即持續性的排除他人使用,自有涉犯竊佔罪之可能(但此部分我國司法實務會綜合考量竊佔行為之方法、態樣、程度及時間長短、回復原狀難易、受損害程度等情,所以大部分樓梯間擺放雜物之情形,因為可輕易排除,且他人仍可使用通行,故成立竊佔罪之情形較為少見,但仍需各案認定)。
上林法律事務所
賴鴻齊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