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刑法」是什麼?|江皇樺律師
過年期間因為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的大爆發,行政院在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並自109年1月31日起生效(資料來源)。
法律論述
相信因為武漢肺炎的大爆發,造成人心惶惶,也造成了大家瘋狂搶購口罩、酒精消毒液,甚至連酒精棉片都在瘋搶(題外話,手洗乾淨就好,不要跟人家到處亂搶啊)。而平常藥局裡隨處可見的口罩,也因此缺貨、缺貨、還是缺貨。但你知道嗎?現在如果囤積醫療用口罩,可能會觸犯刑法,最重可處有期徒刑三年!
上面絕對沒有亂說,因為行政院在109年1月31日公告了「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這裡就帶到今天的主題 – 「空白刑法」。
一般來說,由於刑法是處罰犯罪行為,很容易就剝奪到人民的人身自由,所以在刑法的相關規定中,相信大家應該都有一點基本概念,大抵就是「禁止類推適用」、「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等。
簡單來說就是,什麼行為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你要先跟我講清楚,而且要具體明確。但是在這次的主角~刑法第251條中,卻發現了好像不是那麼明確的規定。
先看刑法第251條第1項的規定: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看起來好像還蠻明確的,但又不是那麼的明確(在明確跟不明確之間)。
所謂的「空白刑法」是立法者在立法當時可能無法想到那麼完整、那麼明確,加上立法者並不是通才,不可能什麼都懂,所以在一些當下沒有辦法想到,或者不是那麼懂的部分,在構成要件上交給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去補充,而立法者就只針對罪名、罪刑跟一部分的構成要件去規定。
以刑法第251條第1項來說,立法者只規定了「意圖抬高價格而囤積了相關的物品,無正當理由不拿到市面上賣」這個構成要件,但是針對所謂「物品」,法條中「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這些部分就有賴行政機關相關的行政命令以及相關規定去補充。只要不要超出刑法授權的範圍,基本上並不會違反所謂「罪刑法定原則」。
但並不是所有的法條就都能以「空白刑法」的方式來授權。像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80號就曾經針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以及第3項規定,將所謂的「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交給行政院公告,認定違反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而違憲。
回到今天的案例,既然行政院已經在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那1月31日起,如果有人惡意囤積並哄抬價格,就有可能違反刑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而構成刑法的犯罪行為。當然,如果中途攔截口罩、或是意圖影響價格而散佈不實消息,也都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51條第2項以及第3項的犯罪喔!
文後呢喃
有鑑於17年前的SARS疫情,沒有人不害怕染上武漢肺炎。但今天的台灣實際上到底有沒有嚴重到必須搶購口罩?其實大家還是可以好好想想,把這些重要物資留給真正需要的人去使用,不要隨之起舞,造成更大的不安跟動亂。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皇樺 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