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華城連環殺人案找到兇手!—淺談刑事追訴期、告訴期間⎪陳思辰律師
《新聞事實》南韓於1986年至1991年間發生駭人聽聞的「華城連環殺人案」,上月終於靠著DNA鑑定鎖定一名因姦殺小姨子被捕,隔年被判刑入獄至今的李姓囚犯,歷經13天偵訊,56歲李嫌近日認罪,坦承除華城9起殺人案外,還涉犯5件罪行。警方正展開進一步調查,以確認李男口供的可信度。另外,警方表示,本案法律追訴期已在2006年正式到期,就算找到兇手,也不能在法律上給予制裁。
《前言》
有在看韓劇、韓影的粉絲,相信應該都有注意到這則新聞吧,「華城連環殺人案」為南韓三大懸案之一,曾多次被改編成南韓電視劇的劇情,包含《signal》、《隧道》、《檢法男女》,南韓電影《殺人回憶》也是在描述此案。時隔二、三十年,終於藉由日新月異的科技找到犯人李嫌,經偵訊李嫌亦坦承其犯行,但因刑事法律有所謂的「追訴期」,所以無法再給予李嫌關於此案的刑事制裁。而臺灣的劉邦友及彭婉如命案也因已屆滿追訴期,而無法追訴兇嫌。然而,什麼是「追訴期」?而所謂的「告訴期間」又是什麼?讓筆者一次解釋清楚囉~
告訴乃論罪v.s.非告訴乃論罪
首先,刑事上的犯罪可以分成兩類,一為「告訴乃論罪」、一則是「非告訴乃論罪」(謎之音😇不要再說「公訴罪」啦!)。
差別在於告訴乃論罪必須由「告訴權人提起告訴,國家偵查機關才發動偵查」,換言之,如果沒有人提出告訴、或是提告後又撤回告訴,則縱使罪證確鑿,檢察官也無法起訴被告、法官也不能定被告的罪。
而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若發現有任何的犯罪事實,就必須依法開始偵辦,進而決定是否起訴,縱使告訴權人不想提告或是撤回告訴,檢察官仍須做出處分、法官仍須判決。
至於涉犯的罪名究竟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可從條文上的文字辨認,若是告訴乃論罪,條文均會載明:「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例如通姦罪、傷害罪、過失傷害罪、侵入住居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妨害秘密罪、毀損罪等,所以常見的通姦、車禍受傷的過失傷害都是告訴乃論罪。
告訴期間v.s.追訴期
當我們了解什麼是告訴乃論後,接下來就得提到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就是告訴期間為六個月的明文規定。
所以以常見的車禍來說,當不幸發生車禍而受有傷害,務必記得要在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提起過失傷害的告訴。而眼尖的粉絲一定發現上開條文沒提到非告訴乃論罪,沒錯!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只規範告訴乃論罪,所以非告訴乃論罪並不受六個月內必須提出告訴的限制。
然而,非告訴乃論罪會受到「追訴期」的限制(註:告訴乃論也會受到此限制),刑法第80條 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檢察官的追訴權就不同刑度之罪名有不同的時間限制,必須於這段期間(也就是追訴期)內為起訴,否則追訴權就會消滅,而像南韓的華城連續殺人案,或是臺灣的劉邦友及彭婉如命案就是因為已經超過追訴期仍未找到犯人而未起訴,所以不能再將犯人繩之以法。
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
最後要跟粉絲聊的是大家常在新聞裡聽到的一句話:「我們將/會/不排除保留法律追訴權」,每次聽到這句話不禁要冒出黑人問號,如同前面所說,所謂「追訴權」是檢察機關的權力,所以民眾實在沒有追訴權得以保留。
再者,追訴權也不是說保留就可以保留的。而與民眾相關的可能會是告訴權,然而告訴權還是必須在六個月內行使,也不是改成表示「我要保留法律告訴權」就可以保留而無限延長喔,一旦過了六個月的告訴期間而未提告訴,依法就不能再訴追,這點一定要特別注意。
文後呢喃
最後想跟大家聊一下關於新聞裡最後一句提到「但受害人家屬仍可提出民事訴訟」,此部分是否南韓警方有所誤解,或是南韓法律別有規定我們暫不做討論,但以台灣法律來說,民事侵權行為也有消滅時效的問題,民法第197條第1項 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所以在台灣恐怕也是無法透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了。
文末還是要提醒大家,不管是刑事的告訴期間,還是民事的消滅時效、除斥期間,都是與我們切身相關的重要權利行使期間,若發生任何法律問題一定要格外注意期間的限制,盡速尋求律師協助,千萬不要以為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而不慎讓時間流逝而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囉。
以衡法律事務所 陳思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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