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要不要?|王至德律師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之前有個朋友老趙來找法老王,講他最近很困擾,因為他的媽媽最近出現了失智的狀況,本來只是忘東忘西,不過到了最近,卻常常出狀況,先是到商店買東西忘了付錢就走出去,被報警抓到警察局兩三次,每每都需要老趙去警局把媽媽接回來,讓他不堪其擾。
老趙從網路上看到有監護宣告的資訊,就問法老王說要怎麼聲請,法老王反問他說知道監護宣告是什麼嗎?老趙抓抓頭說大概就是把媽媽變成跟小孩一樣,要買東西什麼要經過他的同意。法老王就跟他說,監護宣告可能不是像他想的這麼簡單。
其實監護宣告是為了避免一些精神方面已經沒有辦法如同一般成年人一樣有處理自己財產的能力,像是智力有障礙或是已經精神失常到無法正常判斷事物的情形,為了避免這樣的人像小孩一樣不小心就把自己的東西送出去,或是不小心就被壞人設計簽下賣身契,民法上就特別設立了一監護宣告制度(以及輔助宣告制度),也就是在被宣告人想要跟別人買東西、訂契約或是把東西送給別人的時候,原則上都是要經過監護人的同意,這個就是監護宣告制度。
老趙說:「沒錯,我就是要這樣,這樣我媽才不會一天到晚把東西送給別人,我也擔心她哪一天把自己賣了也說不定……。」
法老王笑了一下說:「你知道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的行為是要負責的嗎?」
老趙:「什麼意思?什麼是受監護宣告人?」
法老王:「你媽就是受監護宣告人呀,如果對她聲請監護宣告經過法院允准之後呀,她就跟小孩一樣,你知道未成年的小孩如果闖禍的話,爸爸媽媽也是要負責的喔!所以受監護宣告人也是一樣,當你媽監護宣告之後,要是她打破人家的東西,偷了人家的東西,你都是要負責的啦!」
老趙:「那為啥還有人要監護宣告啊?」
法老王:「因為怕像你媽這樣的人擅自把自己的財產給送出去呀!」
老趙:「這麼說也是有道理,那我再考慮看看好了。」
後來這個朋友就再也沒有提監護宣告的事了……。
其實監護制度就是以前的禁治產,禁治產顧名思義就是禁止治理財產的意思,目的是避免受監護宣告之人胡亂的把自己的財產送人或是跟別人簽了不利的契約,目的是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是相對的,如果受監護宣告人在外面打破人家的東西或是打傷了別人等等,因而需要賠償別人的時候,監護人原則上是被推定成沒盡到監護責任,所以監護人除非能證明自己確實已經盡力了,不然可是要跟受監護宣告之人一起負連帶的賠償責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