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為什麼這樣判】股市分析師的投資建議與實際有落差,就是造假嗎?
前言
在上週我們在掘想法學教室中介紹到「懸賞廣告」的內容,而今天就看到個有趣的相關判決。判決的事實約略為,有一投資人在電視上看到某股票分析師說:「各位你只要找的到我有任何的造假,100萬我就送給你!」後,聽信分析師所說股票的價格去買賣股票,發現與分析師所說的內容有些許的出入,所以認為分析師造假而向分析師請求懸賞廣告的報酬。
壹、案件事實
一、原告起訴的主張
被告在某電視台上宣稱:「各位你只要找的到我有任何的造假,100萬我就送給你!」但是原告發現被告在節目中所說的言論造假。例如,被告在108年間建議可以當某A股的每股價格在某日可以於81.5至82元之間時可以買進,而在另日可以在每股價格113元賣出等。但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得成交資料顯示,其建議的交易日最低買進價格及最高賣出價格分別為83.6元及112元,所以認為被告所說的是假的等。(編按:當然原告還有舉出其他事例,大多就是價格些許的差距,但掛錯價格可能就買不到,或者是投資成本就因此提高、獲利就此減少)而向被告請求100萬元美金。
二、被告抗辯
被告所說的那句話不是廣告行為,並沒有以報酬徵求不特定人完成此事之意,所以就不適用民法第164條(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的規定。又被告所提出的股市投資建議,僅供投資人參考,最終決定買進或賣出的仍是投資人,分析師並沒有決定股市走向的能力,並無法完全準確。投資人應自行評估自行狀況,參考當時股價為投資風險的評估,所以該建議縱有落差亦非造假。就算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報酬,幣值應該是以新台幣而非用美金計算。另補充,若是法院認為非懸賞廣告,頂多也只是附條件之贈與,而被告已經以答辯狀向原告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編按:被告在本件訴訟中有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在防禦上先以該語句非懸賞廣告做頭,接著說明分析師所提出股市投資建議的性質,最後以對於幣值的計算與附條件贈與的撤銷等論述作結,防禦工作已算完整,沒什麼漏洞了)。
貳、法院的判斷(爭點之解決)
一、雙方不爭執的事實
被告於系爭節目中以言詞表示「各位你只要找的到我有任何的造假,這100萬就送給你」。
二、爭點:被告有無造假行為
(一)為什麼不是以懸賞廣告是否成立作為爭點?
法院在設定這樣的爭點時,前提是認為懸賞廣告的成立,而由於懸賞廣告的成立很容易,在臉書上發布一個尋獲走失小狗的廣告就算是懸賞廣告了,所以才沒有將懸賞廣告的成立與否作為爭點。而是以懸賞標的「被告是否有作假行為」的存在作為本件討論的重點,否則花了大篇去討論後,才發現沒有實益,就浪費了許多寶貴的時間。
(二)法院對於被告有無造假行為的認定
1. 分析師是在評估什麼?
分析師僅能依其專業經驗評估可能賣出、買入之價格區間或價格預測,惟實際成交之股價確實數額,本由自由市場交易依交易時間、投資人經電腦撮合之價位、大盤、同類股票之走勢抑或為單日有無足以影響股價之特別情況等諸多因素為決定,本非分析師所能掌控,故不得以個股實際成交股價未在被告所提供之投資意見股價區間內,即謂被告有造假行為。
2. 原告有簽署風險預告書
原告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予以簽明確認之風險預告書第1條約明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第4條:「台端…充分瞭解股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台端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本公司…分析師提供投資建議之績效不保證未來投資績效,…證券投資顧問僅係提供投資人投資建議,並無代替投資人進行交易,投資人應依本身狀況做為進出依據,不宜期待透過投資即可獲取高收益。股價因時間、價位等多方影響因素均可能漲或跌,故任何顧問單位提供之建議均非代表獲利保證,投資人投資前應審慎評估。…本人(即原告)瞭解參考本公司所提供投資建議之風險,並做適當之風險…依自己的判決定進出股市並自行承擔風險」,可認原告亦明悉被告所提供之投資意見即個股交易價格區間或交易價格之預測僅具「建議」、「參考」性質,原告仍應依憑己之「獨立」判斷並綜合斯時股票交易狀況自行決定「何時」賣進或賣出,而應自行承擔交易損益,自不得以被告預測非實際成交價格,即謂其造假,此乃股價繫於諸多浮動因素而不確定之本質使然,是被告自無造假行為。
3. 就算是懸賞廣告,原告也不能請求
縱認系爭語句為懸賞廣告,因被告並無造假行為,即無懸賞之標的存在,進而原告自無從為一定行為之完成,而不符民法第164條第1項前段要件,是其不得依該條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報酬。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047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