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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的網域名稱及商標之爭|陳建佑律師

在資訊法架構下,其中一個領域的內容就是「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也就是「域名爭議處理」,此與「智慧財產權」的「商標權」可說是息息相關,也常被援引「公平交易法」一併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現今「網域名稱」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電子商務發達,故「網域名稱」類似「商標」而有其特殊的價值,也就是「識別性」,具有容易記憶與識別的特性,可作為商業機構或個人的識別形式,用於生產商品、服務,成為識別個人、企業或活動的一部份。正因為具有「識別性」,故在「網域名稱」及「商標」方面均不容許有「混淆誤認」之情形發生!

首先,我們都知道,架設一個網站,要申請一個網址,也就是一個「IP 位置」(Inter Protocol address),例如「172.217.160.67」的一串數字供電腦判讀,但另相對應地發展出「網域名稱」(Domain Name),例如「www.google.com.tw」供人類記憶。又例如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的IP位置「210.17.9.242」,它相對應的「網域名稱」就是「www.twnic.com.tw」。

而「網域名稱」是透過「網域名稱伺服器」(Domain Name System, DNS)相對應到「IP 位置」,使用者可上網輸入網址,讓電腦自動連結對應到「IP 位置」,搜尋到網站。不論「網域名稱」或 「IP位置」都可上網用「WHOIS」系統查詢。

在我國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判決、107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判決,針對原告「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台北101」、「TAIPEI 101」之著名商標,指定使用於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等服務類別,尤其是「101」的特取部分,採取相當高程度的保障,只要是他人在「101」的前後加入簡短字詞,都認為是造成混淆誤認。

例如:被告「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101名品會」之商標,並以「101vip.com.tw」的域名去架設網站,且以「101名品會」作為帳號名稱。

智財法院分別以「市調調查之鑑定方式」(鑑定結果:有20.74%的受訪者看到「101vip.com.tw」的網址就誤以為是原告所設置)、「網頁所銷售之產品類別」(被告使用「101vip.com.tw」作為銷售精品,則與原告「台北101」商標指定使用的類別有關)去判斷本案有混淆誤認之情形。

最後智財法院認定被告在「101vip.com.tw」域名之使用上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不僅構成侵害原告的商標權,也應註銷被告「101vip.com.tw」之域名登記。

然而,智財法院這樣高度保障「101」的「網域名稱」與「商標」,是否有道理呢?不無可議,例如:「101次求婚」的重點在於求婚的次數;「101忠狗」的重點在於大麥町狗狗的隻數。均不會使一般人聯想到「台北101」,更遑論有所謂混淆誤認之虞。

本文案例中原告的「台北101」,也不是在客觀上具體描述其所在地之建築物有101層樓,僅是象徵超越100而更上1層樓的概念;被告的「101名品會」的商標或「101vip.com.tw」的域名,既未使用到「台北」等文字,也不一定達到攀附或搭便車之程度,智財法院如此高度保障「台北101」商標的「101」特取部分,或許過於動則得咎。